何家弘: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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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体现为涉诉上访等诸多现象。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可以从司法不公、司法人员和体制等几个层面进行分析。应该借助民间力量来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包括改良人民陪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以此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进路。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在专制社会中,司法不一定非得有公信力,因为司法的权威不依赖于公信力,而是依赖于专制的威权在当下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对司法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政府的公信力,挽救执政党的公信力,因此对我们国家来讲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有诸多表象首先,我国现在有大量的涉诉上访,其原因之一就是司法缺失公信力社会上有许多司法不公的传言,当事人打官司的时候就担心法官不能秉公裁判,所以在有些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本来是无可厚非的,可当事人不服,就要不断地上访申诉其次,现在一些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率非常高,有些甚至达到了90%,这也不太正常上个礼拜我到美国访问,在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参加了一个小型研讨会,主题是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在听了中国法院的调解工作情况之后,一个美国法官表示不可理解他认为,社会上有一些组织和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这是可以的,但是法官的职责是裁判,不是调解当然,中国的社会情况不一样咱们的法院强调调解,也有苦衷如前所说,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法官的裁判经常面临挑战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怎么判,当事人都不服,至少有一方不服,甚至是双方都不服所以,调解对法官来讲就是相对安全的选择调解的结果是双方认可的,虽然有一些妥协,甚至可能有不公正的地方,但是当事人不会上诉,更不会去上访因此,法官不愿意裁判,不敢裁判,这也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表象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我们法律人重视的现象大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偏远地区的乡村,人们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愿意去法院,甚至连刑事案件也不去报案,而是通过民间习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甚至采用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神明裁判方法在我的第三部犯罪悬疑小说X之罪中,我就描述了这种司法权旁落的现象,讲述了一个偏远山区的乡民通过打鸡发誓捧犁铧祖法裁判来查明案情真相的故事我们现在强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但是这种神明裁判的复苏所反映的却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前几年还发生过一个轰动一时的事件,就是所谓的彭老汉司法决斗事件湖南的一个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公开要求用最原始的丛林法则与当地中级法院的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这位彭老汉在决斗书里写的内容也很能吸引眼球他选择的决斗时间是200812月中旬,立冬季节,万物肃杀,适合决斗他还写明了决斗的地点工具见证人等条件,并表明决斗的结果出来之后双方互不再追究这当然是一个罕见的个案,而且其中可能有炒作的成分但是看了当时很多媒体的报道之后,我作为一个法学教授心里感觉相当的苦涩我们知道,司法决斗曾经在欧洲很多国家的历史上存在过司法决斗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司法无权威的产物因为在那个时期,那些欧陆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业余的,都是由贵族担任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法官的判决,而且也是贵族,那他就可以提出挑战,要求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决斗,甚至与法官进行决斗在当时,这被认为是一种很公平也很高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它反映的问题是当时的司法没有权威,也没有公信力在当下中国,我们一再讲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强调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因为缺少司法公信力去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周强院长上任之后不久,就召开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专家学者座谈会我也参加了,而且提出要有能让百姓信得过的制度创新,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总体来讲,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司法依附于政府,政府公信力高则司法公信力高,政府公信力不高则司法公信力也不高另外,我国的司法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廉洁,不透明,不独立,等等我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原因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接原因,包括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的本义就是公正,但是我国确实存在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既包括民事案件中的裁判,也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裁判如果从数量上讲,不公正的裁判在所有司法裁判中可能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很大,特别是那些经过媒体披露的冤错案件

2011年我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去参加了一个关于刑事错案的国际研讨会,并且做了一个主题发言,主要是介绍我们这些年对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在我发言之后,有外国学者问我,中国一共有多少刑事错案?我说,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因为被发现并纠正的错案只是实际发生的错案中的一部分我说,美国有多少错案,你们知道吗?美国人也不知道在那次会议上,美国专家介绍,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无辜者行动———或者翻译为洗冤行动”———通过DNA检验发现并纠正了271起错案这肯定不是美国发生的所有错案,因为这些案件都是有生物物证的案件,主要是强奸类案件,也包括一些杀人案件,而在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件中肯定也会存在错判不过,美国有些学者的研究对我们很有启示虽然人们无法得知实际发生的错案数,但是可以通过研究推算错判率美国一些学者通过抽样调查和问卷访谈等方法推算错判率,结论很有差异,高的达到2.4%,低的只有0.02%来自密歇根州的扎尔曼教授通过综合分析,认为美国的错判率定在0.5%-1%是比较靠谱的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美国每年大概一百万人被判有罪,其中大约40%的人被判监禁如果错判率是1%,那么美国每年大概就有一万人被错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判有罪,其中大约四千人被错误地送进监狱

我国司法系统的错判率是多少?我们没有研究过,没有这方面的数据不过,人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即中国的错判率不会比美国的低因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具有偏重打击犯罪的传统,而美国的刑事司法具有偏重人权保障的传统,所以我们这种制度比较容易犯的错误是把无罪判有罪,而美国那种制度比较容易犯的错误是把有罪判无罪换句话说,我们容易错判,美国容易错放,就像1995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判决当然,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判被告人无罪,这在法律上讲并不是错案,但是从事实上讲,这个判决可能是错的,因为被告人实际上可能就是实施那个犯罪行为的人,譬如辛普森即使是美国那样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无辜者错判有罪的比率依然这么高,何况我国这种过度强调打击犯罪的司法制度了无论如何,这些错判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腐败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杀伤力也是非常大的,而且它往往与司法不公相关联司法本应是清正廉明的,但是这些年暴露出来的一些腐败大案令人震惊和感叹在莫斯科和伦敦举行的一些国际研讨会的演讲中,我首先通过一些数字从主观评估法和客观评估法两个方面对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进行描述,然后再通过一些具体案例分析中国腐败犯罪的个体原因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我谈到了教育腐败问题,也谈到了司法腐败问题有人说,司法也腐败,何处觅清廉!这些年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件,确实给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层次的原因是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个人原因,包括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问题法院是由人组成的,司法裁判是由人作出的,司法公信力不高,其实就是这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的公信力不高无论是冤假错案问题还是司法腐败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2013年似乎是中国司法的错案年”。从浙江的张氏叔侄案到河南的李怀亮案,再从浙江的萧山五人案到安徽的于英生案,一个又一个引起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的披露,让人们看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阴影,也让人们对司法人员的品质提出了质疑在每一起冤错案件披露之后,网络上往往有人大骂警察法官是坏蛋,声称这些冤案的背后一定有猫腻,警察刑讯逼供,法官贪赃枉法,等等其实,根据我们这些年对刑事错案问题所作的实证研究,真正属于贪赃枉法徇私枉法造成的冤错案件并不多,绝大多数冤错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不高

2006年到2007年,我们刑事错案问题课题组的成员曾经在19个省市自治区做过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司法实务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我们一共发放了2500份问卷,收回了有效答卷1715问卷中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是主观题:根据您的工作经验您认为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最后统计的结果表明,在各项原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这个统计结果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但是后来经过一系列的典型案例分析,我们认为这个结论还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大家都强调办案质量什么是办案质量?或者说,办案质量的核心内容是什么?要我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办案质量高不高,关键就看证据的质量高不高这些年披露的冤错案件,大家仔细看一看,都是在证据的发现收集和审查运用上出了差错,都是案件中的证据质量不高证据出现了错误,案件的判决也就出现了错误冤错案件就是这样一次又一次被复制的这些冤错案件既反映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也反映了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问题不专业,还不敬业,这样的司法人员能够获得公信力吗?

说到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我们又回到了人性这样一个具有社会普遍性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也是普通人,也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在当下中国,由于社会处于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全面转型时期,一方面是贫富差距拉大和群体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是道德规范乏力和精神信仰缺失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人性的急剧堕落,生活水平的提高伴随着道德水准的下滑那些制造了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也不一定就是坏人恶人,可能就是跟你我他一样的普通人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说过,贪官也未必就是比我更坏的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司法人员中出现了一些贪官,不足为奇,不能把个人的原因都归咎于个人,因为在个人原因的后面还有原因,这就是我下面要讲的问题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第三层次的原因就是体制方面的原因这包括司法体制的地方化司法决策的行政化和司法裁判的密闭化201311月中旬,我到台湾大学做短期访学通过讲学和交流,我确实感受到两岸的文化同源,面临的问题相似,解决问题的路径也差不多,只不过他们起步比我们早几年,特别是在司法刑事领域内那段时间,所谓的王金平关说案闹得沸沸扬扬所谓关说,就是我们讲的找领导托关系走后门这个案子的情况是一波三折,令人玩味这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人物是台湾检察总长黄世铭据说,黄世铭素有只认法律不认长官的美名他在就职前接受立法委员质询时表示,司法官要做孤寂的英雄,并声称出任后不管蓝绿,谁涉案就办谁”。20138月,黄世铭麾下的特侦组监听立法委员柯建铭的电话,意外发现柯建铭请托立法院长王金平就个案向法务部长曾勇夫等人进行关说”。黄世铭立即向马英九汇报,就引发了关说门事件这个案子,本来马英九和黄世铭很主动,但后来事态发生逆转,柯建铭等人反控黄世铭违法监听和侦查泄密,即在案件侦结之前将案情报告总统马英九和行政院长江宜桦台北地检署接受指控,立案侦查检察官在侦办过程中不仅传唤黄世铭到庭答辩,而且传唤马英九和江宜桦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询问111日,台北地检署决定依泄密罪起诉黄世铭,使其成为台湾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诉的在任检察总长”。1129日,台北地方法院为审理黄世铭被控泄密案召开准备庭公诉检察官当庭提出指控,黄世铭则进行反驳,并指责公诉人依据主观推测,缺乏专业水准黄世铭的辩护律师团也颇为耀眼,包括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和前劳委会主委王如玄公诉检察官还当庭声请传唤江宜桦作证,但辩方律师反对法庭评议后决定在正式开庭时传唤江宜桦1227日,行政院长江宜桦成为该案开庭后传唤的第一位证人这个案件挺有意思,地方检察官竟敢起诉在任的检察总长!当然,这里有党派斗争的因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台湾地区传统的威权政治的变化

通过这些年关于刑事错案问题的实证研究,我发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个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徒有虚名;一个是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现实中,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特别是在政法委协调办案的情况下,互相制约徒有虚名法院本应保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是在互相配合的口号下只能复核上游机关的产品这显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另外,法庭审判本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但是却被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境地我们对这个问题也做过实证研究就目前我国的诉讼模式来说,刑事案件的庭审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我在调研过程中也问过一些法官,按照我们现在这种诉讼模式,刑事案件不开庭对裁判有多大影响?有的法官说,讲老实话,没什么影响法官裁判主要不是靠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而是靠案卷中的证据材料

造成相互制约徒有虚名和刑事庭审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司法体制中采用的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决策模式司法裁判不同于行政决策司法裁判的任务主要有二:一是根据已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把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认定的案件事实庭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前者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种专业认知活动,属于逆向思维的范畴,即根据现有证据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进行认知这不同于行政决策,因为后者多属于顺向思维的范畴,是对未来行为的选择行政决策往往要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和各种社会影响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候不需要考虑或平衡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影响,但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可以加入这方面的考量因此,司法裁判主要应遵循专业认知的规律和原则,无须遵循领导掌控和下级服从上级等行政决策的原则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行政化的作法例如,各级法院的审委会犹如行政决策中心,法院领导必须协调和控制司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于是,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要领导拍板,这种行政管理的原则就成为司法裁判的潜规则,也就成为庭审虚化的潜原因”。在这种诉讼模式和司法体制下,司法公信力很难提高

如何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不是司法机关一家自己想提升就能够提升的这涉及政府的公信力问题,也涉及执政党的公信力问题我想,司法独立是个不该回避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淡化它的政治色彩,可以讨论如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是在地方的层面我希望这一轮司法改革能够切实解决司法裁判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能够让合议庭的法官真正成为司法裁判的主体,而且是公正廉明受人尊敬的裁判者

这些问题太多太大,我今天不可能在这里全面讨论我只想谈一个问题,那就是借助民间力量来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并以此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进路现在很多法院的领导都在讲司法公开这确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过,人们现在讲的司法公开,主要是法庭审判的公开,包括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庭审直播,而法院的裁判决定过程依然缺乏透明度,依然是内部封闭的暗箱操作”。我们刚才也说过了,刑事案件的庭审虚化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本来就是走过场,公开走还是秘密走,没有太大的差异在某些案件的公开审判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有理有据,明显在法庭辩论中占据上风,但是对法院最后的裁判没有什么影响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或者说,你辩得虽然有理,但此事不由我决定我以为,不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公开审判的意义不大,司法公信力也很难提升要想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能靠说好话和喊口号,一定要推出让老百姓看得见信得过的制度创新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至少是外人很难把握很难衡量的于是,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究竟是不是公正的,似乎又取决于法院有没有公信力,或者说公众是否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是否尊重法院的判决这好像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难题了一方面,有了司法公正就会有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有了司法公信力才能让民众相信司法是公正的那究竟是应该先有司法公正呢,还是先有司法公信力?这里还有一对相关联的矛盾,那就是司法的权威性与裁判的终局性首先,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是什么关系?有人说,有了司法公信力,就有司法权威也有人说,有了司法权威,就有司法公信力我在前面曾经讲过,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威的基础应该是司法公信力,而在专制国家中,司法权威的基础也可以是其他那么,司法的权威性与裁判的终局性又是什么关系呢?有人说,有了司法的权威性才有裁判的终局性也有人说,有了裁判的终局性才有司法的权威性这些问题,确实够复杂

1995年,我曾经应邀到中央电视台的体育沙龙节目对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进行分析和点评我记得,辛普森获判无罪之后,被害人之一罗德曼的父亲对记者讲了一段话他说,今天,正义遭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陪审团的判决我国一些法官听了这话之后说,美国的老百姓觉悟多高!判决不公正,他们还尊重法院的判决在咱们这里,判决公正了,当事人也不尊重我认为,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美国的司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但是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美国陪审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陪审团作出判决之后就解散了只有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陪审团在裁判过程中有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不公正的行为,法院才废除那个判决,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否则的话,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终局的,当事人再找谁都没用了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总统也呼吁民众要尊重陪审团的判决

这又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并保证被冤枉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法院有必要设置上诉乃至申诉的制度,从而限制了裁判的终局性但是,没有终局性的裁判又会促使当事人不断地去申诉,去上访,找上级领导,找新闻记者,找专家学者,年复一年,没完没了假如我们的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明确地告知当事人,这个判决生效之后,你再找什么人都没有用了这话听起来似乎不近人情,但是对社会对当事人来说,都未必不是好事我在前面曾经谈到一些地方回归神明裁判的现象神明裁判的结果就一定是公正的吗?当然不是,但是它具有终局性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这种裁判方式,那就要接受裁判的结果,就不能再去申诉或者上访这对于维护社会成员的生活稳定性,也是有好处的当然,这种裁判的主体和程序都必须是当事人所愿意接受的这就回到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上

在当下中国,由于官方的公信力不高,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条路径就是要加强民众的参与,而这也可以增加司法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有人喜欢把这叫做司法民主,但是有人又对这个说法讳莫如深我以为,叫不叫司法民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恰当的民众参与司法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具体来说,我有两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改良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50年代建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废止了70年代末重建之后,人们的基本态度好像是陪审员作用不大,可有可无上个世纪末,随着国人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了解,人们的态度有所转变,一些领导也提出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19994月,最高法院曾邀请专家学者讨论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问题,我也参加了,谈了一些个人的观点那段时间,我也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过一些关于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见解,主张学习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再做摆设”。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基本上维持原来的模式,只是加强而已

在谈中国的陪审制度改革问题时,我们有必要了解外国的做法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分工式陪审制度,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属于这种模式前些年,我也组织了对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出了本书———《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根据我们收集的资料,世界上大概有50多个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采用陪审团审判模式不过,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改革对我们更有借鉴意义

1998年,我到法国的埃克斯马赛大学做访问学者,其间到马赛重罪法庭旁听审判,包括挑选陪审员的过程我发现,法国的陪审制度与原来大陆法系传统的陪审制度有了很多变化首先,法国不再采用1名法官加2名陪审员的合议庭组成模式,而是由3名法官加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且还有1名替补陪审员虽然它还属于无分工式陪审制度,或者叫参审制,但是陪审员数量的大幅增加已经使陪审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普通民众代表组成的陪审员已经成为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其次,法国在挑选陪审员的程序方面学习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即一案一选,随即挑选在我旁听的那起案件中,法庭先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了二十多个候选人,在开庭当日到庭参加庭选法庭书记员把这二十多个人的名字分别写在纸条上,放在一个纸盒内,然后请主审法官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从中随机抽取并宣读被叫到名字的候选人从法庭后面的候选席站起来,走到前面的审判席,依次坐在3名法官旁边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举手否决,而且不必给出否决的理由再次,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立即进行评议,并且在达成裁判意见之后立即宣判合议庭评议时,所有参审人员和旁听人员都在法庭外等候,一般要二三个小时最后,法国在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不再使用陪审制,只在由重罪法庭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才采用陪审制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被称为明治维新以来第三次大规模司法改革也包括了陪审制度改革,其做法也与法国相似,即在保留无分工陪审模式的前提下提高参审人员的数量,组成由3名法官和6名人民参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另外,有一些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司法改革中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例如,俄罗斯从1991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审判;西班牙从1995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审判;韩国从2005年开始进行陪审团审判的实验这些改革的目的之一都是想通过加强民众参与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也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的尝试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开始的改革实验河南省在郑州开封等六个地市中级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审理了一百多起刑事案件,据说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来,河南省高院又把人民陪审团的名称改为人民观审团,以便名副其实我认为,虽然河南等地法院的人民陪审团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团审判制度,但是符合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向与此同时,我自己还做了一个陪审团审判的实验

20103月,重庆李庄案二审宣判之后,我就产生了在网络上组织模拟陪审团审判的想法,而李庄案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材料我知道,李庄案是个相当敏感的案件,必须格外小心经过一番思考,我决定在法律博客上以做游戏的名义组织李庄案的虚拟陪审团审判”。我组织了一个山寨法庭,自我任命为法官,然后邀请网民自愿报名担任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员我基本上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程序组织审判,包括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举证质证的程序,最后辩论的程序和陪审团评议的程序整个审判一共持续了42最后,陪审团评议的结果是在针对李庄的两项指控上,第一项指控是9名陪审员都投票无罪;第二项指控是8人投票无罪,1人投票有罪

台湾司法院2012年开始试行人民观审制度,公布了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草案称,试行人民观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及信赖”。人民观审的基本做法是在特定的重罪案件审理之前从一般公民中随机抽选观审员参与审判观审员在法庭上见证法官主持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证人到庭作证被害人出庭陈述等活动,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请求法官代为询(讯)问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间接发问权,在庭审结束后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但若观审员之多数意见与法官不同,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台湾司法院选定士林和嘉义两个地方法院为试点二者一北一南,一城一乡,都具有代表性后来,士林地方法院的吴景源院长向我介绍了士林地院组织人民观审案件模拟法庭的经验士林地院一共做了七次模拟审判第一次请的观审员都是法院的行政后勤员工,遭人质疑,理由是这些人经常接触法律事务,不具有民众代表性第二次改请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又遭人质疑,理由是这些人的受教育水平偏高,也不能代表普通民众于是从第三次开始,由地方里长推荐,共有三百多名候选人,然后再随机抽选五十人参加庭选庭选有控辩双方参与,但不向公众开放,也采取随机方式前六次模拟审判都是让观审员单独评议,然后把意见交给法官,仅供参考第七次改为观审员与法官共同评议,但是让观审员先发表意见,法官后发表意见,然后再一起表决每次模拟审判之后,法院还让观审员分表填写调查表,表达个人的感想和意见有的观审员写道,以前认为案件的裁判很简单,参加观审之后才知晓裁判之难不过,台湾的法律学者对于这种人民观审制也是有褒有贬,莫衷一是

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民陪审制度需要改革,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怎么改?我以前主张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但后来认识到这样改革的难度很大,还是借鉴法国日本的改良作法比较易于推进于是,我去年10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是陪审制度改革之我见,提出了1+62+5合议庭组成模式的改革建议,并且就陪审员的随机挑选和评议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我认为,这项陪审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合议庭成为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使庭审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通过提升裁判的透明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审判监督制度的改良在当下中国,民众上访已然成为让各级政府头痛的老大难问题上访的原因或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相当数量与司法裁判有关,可称为涉诉上访涉法上访”。诚然,上访问题有多方面的社会历史成因,很难一举消除,但我们必须探索解决的路径我以为,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加强司法程序的民主参与,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可行路径具体来说,在解决涉法上访的难题时,就要改良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让民众代表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具体建议之一就是设立半官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

当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各级检察院都设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如果他们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等确有错误,就要通过再审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这项制度本应发挥化解涉法上访的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机关缺少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这种内部监督制度和错案救济机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这种现状,司法机关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引入民间力量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这方面,英国的改革经验可为借鉴

在很长时期内,英国刑事案件的申诉主要由内务部负责审查当事人把申诉提交内务部的专门机构,如果后者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或者说该案可能是错案,便移交上诉法院再审由于内务部是警察的主管机关,所以其审查的公正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1995年,英国国会通过刑事上诉法,设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英文是CriminalCasesReviewCommission,从1997年开始刑事案件申诉的复查工作这个委员会的成员都来自民间,但经费来自政府委员会有80多名工作人员,包括律师记者会计师等其中有9名专员,其他则是辅助调查人员每个案件的复查由三名专员组成复查组,一人担任主席,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听证,然后决定是否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这种半官方的复查体制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我在20134月的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片文章,标题是改良审判监督制度,化解涉诉上访难题”。我建议,在高检高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对重大或复杂的可能是错判的申诉案件进行独立的复查该委员会聘请30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再为每个复查委员配备2名助理每个重大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要由35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当事人对于驳回申诉的裁定享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权利复查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另外组成三人复查组进行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决定,该案永不再审检察院和法院要保障复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经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费,包括复查委员及其助理的劳务报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借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制定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其实,检察院和法院目前也经常采取在疑难案件中邀请专家讨论或咨询的作法,而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设立是这种作法的制度化常规化,而且可以使之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更容易被申诉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更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这项改革措施最好由高检和高法两家联合推进,而且可以选择一两个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作为试点,比如说聂树斌案在这个案件中,所谓的真凶现身已经八年了,社会上有很多人都认为聂树斌是被冤枉的,但是法院迟迟不给出明确的结论去年9月,河北省高院就王书金上诉案作出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表面上看,王书金案的二审裁定增加了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的难度,但是我不以为然由于王书金案的二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该案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和理由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披露如果说王书金的认罪口供———作为聂树斌案的新证据来说———本来在社会中还只有模糊认知的话,那么这次二审就使其相对明晰了虽然已知证据既不能肯定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也不能肯定聂树斌就不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但是根据一般人的良知与经验判断,王书金是凶手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聂树斌是凶手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王书金二审披露的新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当年判定聂树斌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条件假如有人以为,二审法院不能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真凶,就等于堵住了聂树斌案的再审之路,那么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因为它会对本已疲软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面对如此广泛的民众围观,司法机关在聂树斌案再审的问题上既不能回避也不能拖延,必须给当事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对聂案进行复查,来一次全民目击,这也符合中央领导重新倡导的群众路线”。

当然,错判的认定和纠正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阻力———特别是承认错判就意味着当年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办案人员和决策人员必须承担错案责任,而且这些人可能已经晋升到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我建议,为了破解纠错的阻力,挽救司法的公信力,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以做出决定,在公开复查聂树斌案的时候隐去当年所有办案人员及决策人员的姓名,而且免除其错案责任,除非其在办案过程中确有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等故意犯罪行为说一句貌似开脱但不失公允的话,许多错案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诸多因素交汇作用而生成的,制造错案的人也不一定是恶魔坏蛋,大概就是与你我他相同的一般人聂树斌案已经成为让司法机关头疼厌倦而且无法甩脱的包袱,但是决策者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也可以化腐朽为力量,变包袱为良机,使聂案再审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转机或拐点

去年9月,我在凤凰卫视的世纪大讲堂刑事错案与司法改革讲座时,提出了四不主张,就是政法委不管个案,审委会不论事实,陪审员不当摆设,辩护人不做陪衬我认为,这四不对于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都是有好处的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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