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军: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反思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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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受到许多世界一流企业的青睐与推崇,但这一范式固有的理论缺陷和经常出现的实践困境也招致了诸多质疑和批判,因此有必要重新对这一范式进行深刻认知与反思。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的纵贯序列中审视、认知和定位共享价值本质,认为其是经过进化的高阶企业社责任即CSR3.5,并从逻辑缘起、逻辑中介和逻辑归宿3个连续的逻辑片段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链条进行解构,抽象出“搜寻—嵌入—衡量”的运作逻辑和核心过程。在此基础上,识别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多重隐忧,包括企业价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致利己主义、实质性的市场逻辑主导、潜在的脱伦理化倾向,过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论与冲突再现的风险、“手段—目的”链断裂的风险、衡量失败与内生伪共享的风险,议题嵌入模式可能引发议题错位、局部嵌入、责任脱耦的现象。最后,本文提出全面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要求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由共享价值式转向共生共益式,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由单一内容视角界定转向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制度维度的四维建构,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由纯粹经济组织转向具有均衡型企业使命、多重制度逻辑融合共生的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由议题嵌入模式转向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高阶耦合。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

一、引言 

作为一个超越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新概念,“共享价值”(Creating Shared Value,CSV)摒弃权衡取舍观(Trade-offs),将社会问题视为和转化成企业的商业机会,力求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增进社会价值创造,从而试图破解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难题(Porter and Kramer,2011)。共享价值范式被Porter and Kramer(2011)定位为“商业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转型”,能够“驱动新一轮创新和全球经济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重塑资本主义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共享价值概念一经Porter and Kramer(2006,2011)首先提出并正式界定后,迅速成为企业界和管理学领域炙手可热的“时髦词”(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从前者来看,创造共享价值被认为是企业的迫切之事(Kramer and Pfitzer,2016),GE、雀巢、思科、可口可乐等一批跨国公司对共享价值范式趋之若鹜,成为共享价值范式的积极支持者和践行者;从后者来看,共享价值概念广泛出现于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研究领域(Dembek et al.,2016),而Porter and Kramer在2011年发表于《哈佛商业评论》的开创性论文则被高频引用,并获得麦肯锡最佳论文奖。特别是,共享价值范式貌似为企业获取内外部双重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支点,让企业社会责任变得具有天然正当性,从而使企业界和学术界似乎看到了破解“弗里德曼魔咒”(李伟阳、肖红军,2011)的希望。许多学者对共享价值的提出甚至欢呼雀跃(如Moon et al.,2011;Bosch-Badia et al.,2013;Pfitzer et al.,2013),认为共享价值范式能够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行为的“完美方案”,对于长期处于争论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仿佛注入一针“强心剂”。鉴于共享价值概念在企业界和学术界获得的积极回应与广受欢迎(Kettner,2017),共享价值范式在这个意义上是比较成功的(Crane et al.,2014)。

那么,共享价值范式真的如此“完美”吗?真的是破解长期困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多重悖论的“灵丹妙药”吗?真的在现实中取得了“预期的成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是部分不成立的。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的固有理论缺陷饱受诟病,招致诸多管理学者的质疑甚至批判。一些学者认为,Porter and Kramer自诩为“伟大思想”的共享价值概念一定程度上属于“夹生饭”(Economist,2011),缺乏原创性(Crane et al.,2014),并没有对标准的管理思想实现根本性突破(Beschorner,2013),与企业社责任、企业公民、利益相关方管理、社会创新、社会企业、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线、可持续性管理、混合价值(Blended Value)等已有概念和相关理论具有颇多相同之处(Aakhus and Bzdak,2012;Crane et al.,2014;Dembek et al.,2016;Liel,2016),绝不是新概念,甚至被认为是“知识盗版”(Hart,201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范式是一种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其本质上是企业个体为中心和“手段—目的”范式的延续,将解决社会问题看作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竞争力提升的需要,属于典型的工具理性主义思维,与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观(Friedman,1970)并没有本质区别(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共享价值属于“一招鲜”(One-Trick Pony)的方法,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Beschorner,2013),它忽略了许多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难以协调甚至冲突的伦理困境,仅仅摘取了容易的、显眼的“低垂果实”(Crane et al.,2014),没有真正实现企业的社会嵌入(Rendtorff,2017),是错将理想主义当作现实的“谬误”(Schramm,2017)。另一方面,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多种挑战,一些践行共享价值范式的企业出现“双重价值失灵”现象,与共享价值所追求的企业与社会“共益”目标偏离甚远,呈现出“强调共享价值,价值却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价值悖论”。共享价值范式的代表性企业GE公司,先后推行“绿色创想”和“健康创想”两大著名的共享价值战略,但近年来却陷入业绩滑坡和财务亏损的困境,共享价值战略似乎并没有使GE公司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Porter and Kramer所期待的商业成功,共享价值范式在组织层面的价值创造优势与竞争力增进功能受到质疑。与此同时,长期推行共享价值经营模式的雀巢公司,实施了“雀巢健康儿童全球计划”等多个创造共享价值项目,甚至设立了雀巢“创造共享价值”奖,但雀巢公司却多次被爆出奶粉质量问题,共享价值范式似乎并没能有效破解商业利益与社会目标的冲突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社会合法性受到质疑。

鉴于共享价值范式的理论缺陷与实践挑战,学术界试图对共享价值范式的不足进行弥补,并聚焦于解决共享价值范式缺乏道德支柱和忽略“赢—输”和“输—赢”社会参与情境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完善共享价值范式的建议性方案,如Rendtorff(2017)提出应当将共享价值融入组织诚信框架和优秀企业公民准则框架,以全面实现认知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实效合法性;Shanahan and Seele(2017)基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观,提出用完整的企业美德(Corporate Virtue)作为共享价值的具体形态;Høvring(2017)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沟通的构成模型,对共享价值进行再概念化,强调在共享价值创造过程中对企业主张与利益相关方主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关系进行沟通;Osorio-Vega(2019)提出特异性的义务要求可以形成共享价值的伦理基础,能够发挥“过滤器”功能,并通过连续一致的透明度予以展现。另一些学者则更进一步,探寻共享价值的替代性或升级版范式,如Rocchi and Ferrero(2014)提出由以流程为中心的方法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方法,将道德融入共享价值范式,形成更具综合性的系统共享价值模式;Reyes et al.(2017)提出用伦理框架(伦理准则遵循和伦理准则制定)完善共享价值范式,形成“CSV+”模式;Moon and Parc(2019)则在审视企业社会责任和共享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参与的两种形态,即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机会(Corporate Social Opportunity,CSO),并认为共享价值是实现由企业社会责任形态攀升为企业社会机会形态的中间过程。

综上可见,无论是应然视角还是实然视角,共享价值范式都是一个兼具优缺点、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Kettner,2017;Schramm,2017)、具有一定争议性(Dembek et al.,2016)的概念框架、心智模式和实践范式。由于现实中共享价值概念正在快速扩散,共享价值范式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因此系统全面对共享价值范式进行重新审视,揭示共享价值范式的基本假设、内在规律、适用条件与核心缺陷,以优化、扩展和超越共享价值范式为起点,探寻更加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和企业发展范式,对于更加有效发挥共享价值范式的功能价值、更好推动企业认知与实践社会责任、更快走出企业社会责任悲观论,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已有研究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审视和矫正至少存在4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历史与现实定位进行科学界定,尤其是对共享价值范式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中的历史方位与现实阶段缺乏合理认知,而这是反思共享价值范式的基础;二是对共享价值范式隐性的生成逻辑和显性的运作逻辑缺乏系统解构,由此造成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反思不够全面且欠缺深度;三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批判聚焦于概念创新程度、缘起理论缺陷和道德支柱缺失,缺乏关注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操作方式上的缺陷;四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矫正和完善停留于简单“修补”,如将道德维度、义务要求、企业公民准则嵌入于共享价值范式(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或者通过社会责任沟通增强共享价值范式的有效性(Høvring,2017),缺乏从本源上和深层逻辑上探寻破解共享价值范式多重缺陷的解决方案。

本文在综合分析共享价值范式、企业社会责任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共享价值范式进行更加全面系统、更多深层逻辑的反思,提出超越共享价值范式的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对共享价值的本质进行再认识与再定位;第三部分是解构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和运作逻辑;第四部分是系统识别和深度认知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固有缺陷与实践隐忧;第五部分是提出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CSR4.0或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多维度分析它们的超越之处;最后是归纳总结本文研究结论、理论贡献,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共享价值本质的再认知 

“共享价值”这一术语虽然已经被许多研究领域所采用,但大多数研究都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普遍的词语而非核心概念(Dembek et al.,2016),对共享价值的理解往往停留于“字面意义”,完全偏离于Porter and Kramer所提出的“共享价值”本源涵义,造成对“共享价值”术语的滥用甚至误用,因此有必要回归本源对共享价值进行更加深入的再认识,特别是对共享价值的本质进行合理界定。目前对共享价值本质的认知有多种视角,不同视角的观点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比如创新管理将共享价值看作创新的目标(Lee et al.,2012),而战略管理则认为共享价值是一种商业模式或商业模式的结果(Michelini and Fiorentino,2012)。鉴于共享价值的提出发端于企业与社会关系领域,着眼于解决企业商业运行与社会健康发展之间经常出现的冲突问题,而不断演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核心范式,因此基于企业与社会关系视角、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认知共享价值,更能从原点上深刻理解共享价值的本质。 

(一)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争论 

共享价值可以被定义为“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能够改善企业运营所在社区的经济与环境条件的政策与运营实践”,它既不涉及个人价值,也不是对企业已有价值的“共享”(重新分配),而是关注于增加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总量(Porter and Kramer,2011)。由此可见,共享价值概念中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综合性,既可以是经济价值,也可以是社会价值,这与不同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偏好相一致。正是由于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都涉及综合价值创造,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模糊。这意味着厘清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企业与社会关系研究领域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范畴与核心特征的理解差异,关于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认识出现明显分歧,主要包括“替代论”、“从属论”和“交叉论”3种观点。

1.替代论 

“替代论”遵循概念替代的一般研究逻辑,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个过时的概念,或者识别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缺陷,进而提出新概念予以替代。共享价值的提出亦是如此,它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思维定势,其核心范畴是公民权、慈善和可持续性,大部分集中于声誉,完全基于自愿性或回应外部压力,将社会问题置于企业外围而非核心,结果是“企业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人们越倾向把社会问题归咎于企业”(Porter and Kramer,2011)。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与企业经营缺乏联系或者只有有限联系(Aravossis and Pavlopoulou,2013),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相分离,从而使得企业无法证明其正当性并难以维持下去。由此可见,“替代论”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狭义和狭隘理解,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无法获得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正因如此,共享价值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增进所在社区经济与社会条件的结合体(Porter and Kramer,2011),被认为与企业的竞争和利益最大化相结合,能够规避企业社会责任的缺陷,因此是一个更为优越的概念和范式。尽管Porter and Kramer(2014)在回复Crane et al.(2014)的批评和质疑时也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混合价值、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线等已有相关概念对共享价值的提出做出了贡献,但共享价值包含了这些概念所没有的新思想。共享价值强调通过商业方式来创造社会利益,而不是企业社会责任所蕴含的通过非核心业务活动促进社会进步,这使得共享价值的衡量关注于建立企业经济成功与社会效益的直接关联(Porter et al.,2012),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测度对此则并不关心(Liel,201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Porter and Kramer认为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具有对立性(Dembek et al.,2016),共享价值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替代性概念和范式(Wieland,2017)。 

2.从属论  

“从属论”完全不同于“替代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它从更宽泛和更为现代意义上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而不是像“替代论”那样停留于早期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从属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广泛,涵盖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裁量的责任(Carroll,1979),共享价值能够被企业社会责任的4个维度所覆盖,因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Kendrick et al.,2013)。基于此,许多关于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机制研究中(如Lassch and Yang,2011;Harrison and Coombs,2012),共享价值均被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要素。另一方面,“从属论”认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不再被简单理解为游离于企业核心业务之外的慈善(Beschorner,2013),不再是企业业务活动的补充,而是企业核心业务的构成要素(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不再停留于早期的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后者仅仅将利润一部分回馈社会(Moon et al.,2011),前者则将创造价值放在首位。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演化到更高阶的CSR2.0形态(Liel,2016)或CSR3.0阶段,强调将社会参与融入企业战略,比如推动社会责任行动融入产品创新(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共享价值被认为具有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多种特征属性,从属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基于“从属论”,欧盟认为共享价值是长期性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果,因为长期性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将社会元素、环境元素和经济元素一起置于企业的核心业务,从而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3.交叉论  

“交叉论”以更加深刻认知共享价值和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深层次和多维度对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比较,认为二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亦有诸多差异(Liel,2016),因此是具有交叉重叠区域(Overlap)的不同概念。从相同之处来看,质疑和批判共享价值概念原创性的学者几乎都认为,共享价值与先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底部、三重底线、混合价值等概念在基本理念上具有重叠性(Crane et al.,2014;Kettner,2017),它们都强调企业要超越新古典经济学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思想,突破“弗里德曼魔咒”,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增进企业的合法性,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交叉论”认为,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均要求将社会参与和企业核心业务结合起来,在结果上都追求社会利益,结果的受益方同时涵盖社会、利益相关方和企业。比如,全面责任管理(TRM)就与共享价值相似(Dembek et al.,2016),要求同时增进社会福利和提升企业绩效(Waddock and Bodwell,2004)。从差异性来看,共享价值被首要地定位为实现经济成功的方式(Porter and Kramer,2011),主要聚焦于企业如何“赢”(Brown and Knudsen,2012),社会需要仅仅被看作实现利润目的的手段(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企业社会责任则将增进社会福利作为目的(李伟阳、肖红军,2011),把社会需要看作企业的责任(Dembek et al.,2016;Liel,2016)。共享价值只聚焦于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能够共赢的企业与社会关系领域(A-cases),忽略二者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境(B-cases)(Scholz and Reyes,2015),并把复杂的经济与伦理相悖情形留给企业社会责任来解决(Schramm,2017),即企业社会责任着眼于解决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关注于更加多样化的企业与社会关系情境。

(二)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演化对共享价值本质的再定位 

“替代论”“从属论”和“交叉论”等多样化观点都是从静态视角认识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这意味着基于静态的企业社会责任视域难以对共享价值的本质进行共识性理解。要弥合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认知分野,更加恰如其分地界定共享价值的本质属性,应当从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的纵贯序列中予以审视、认知和定位。进一步来看,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经历了从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当存在向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目的转变(Sharma,2019),由“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是否正确与必要”转向“应当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Croker and Barnes,2017),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隐含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两条相互交织的主线,共享价值的本质属性应当置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的时序演化中予以考察。

1.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序演化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分别由Clark(1916)和Sheldon(1923)提出,但开启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则归功于Bowen(1953)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20世纪5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思想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经理人是公共受托人、平衡竞争性的企业资源、企业慈善(Frederick,2006),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一种对社会的义务和伦理要求(Lee,2008)。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受到来自外部社会运动、企业的社会觉醒驱动(Carroll and Shabana,2010),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与“议题”时代(Murphy,1978)。由此可见,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均没有与企业的财务绩效关联起来(Lee,2008),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驱动或外部驱动并不要求相应的财务回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游离于企业的业务活动之外,属于“外挂式”实现方式。基于此,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CSR1.0。

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出现巨大突破,出现所谓的“新原则”,即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东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企业的社会贡献与经济利益可以协调(Wallich and McGowan,1970)。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一种开明自利的企业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改善运营所在的环境而支持企业的长期利益,因为社会环境的恶化将导致企业失去关键的支持要素和客户基础。开明自利的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贡献与经济利益松散地耦合起来,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缺乏清晰的联系机制(Lee,2008),二者之间在逻辑上是割裂的(Weick,1977)。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采取企业社会回应模式(Ackerman,1973),因此这一时期甚至被称作“企业社会回应”阶段(Frederick,2008)。企业社会回应聚焦于被普遍关注与期望的社会议题和环境议题(李伟阳、肖红军,2010),虽然这些议题与企业的业务活动缺乏关联性,但成为企业运营活动的边缘性组成部分,由此属于边缘性的“嵌入式”实现方式。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绩效概念(Wartick and Cochran,1985;Wood,1991)得到迅猛发展,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不再是相互矛盾的权衡关系,而是作为构成要素被整合到企业的全面社会责任框架之中(Carroll,1979)。企业社会绩效更加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果或后果,要求通过管理与企业运营相关的社会议题而降低企业可能面对的社会风险,进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更加紧密结合起来。此时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价值探寻开始出现甚至逐渐成熟(Carroll and Shabana,2010),但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更多的仍然属于回应性关系,没有被紧密地耦合在一起(Lee,2008)。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是将社会议题管理、利益相关方管理和组织管理结合起来(Wood,1991),从个体、组织和制度层面将可能引发企业运营社会风险的社会议题嵌入,属于运营性的“嵌入式”实现方式。

20世纪90年代,利益相关方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主流范式,企业的中心议题转变为企业的生存问题,工具性利益相关方模型(Jones,1995)将企业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任)看作是企业价值创造与赢得生存条件的工具,战略性利益相关方模型(Berman et al.,1999)更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价值逻辑。此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联通过利益相关方机制变得更加紧密,但二者之间仍然缺乏战略层面的直接清晰耦合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工具性利益相关方管理,将利益相关方期望与关注的社会议题转变为企业运营管理的内容,属于工具性的“嵌入式”实现方式。结合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它们都试图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联系起来,但都属于非直接、非紧密的关联,因此这三个时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CSR2.0。

进入21世纪,企业社会责任与战略管理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提高企业最终财务绩效的战略性资源(McWilliams et al.,2006),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商业机会,战略性慈善(Kanter,1999;Porter and Kramer,2002)、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Porter and Kramer,2006;Husted and Allen,2007)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商业战略和企业竞争力的直接关联,企业社会责任被用于业务活动和价值链创新,成为企业利润的直接来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在战略层面紧密耦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实现商业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变得更具吸引力(Vogel,2005)。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是将社会议题嵌入于企业商业战略,通过与核心业务活动紧密结合推动社会进步,属于战略性的“嵌入式”实现方式。基于此,21世纪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CSR3.0。

2.共享价值本质的再定位  

纵观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企业社会责任演化,不同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不断变化甚至经历重大转折,共享价值则是顺应这种演变趋势应运而生的新概念。从理念认知演变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由“无关利润”和“不求回报”的企业自愿行为(即CSR1.0)转变为与企业财务绩效松散联系、模糊联系、间接联系的社会压力回应、社会风险防范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行为(即CSR2.0),并进一步演化为与企业商业战略和企业竞争力直接紧密耦合的战略性行为(即CSR3.0)。如果基于Berger et al.(2007)提出的3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目的模型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由社会价值主导型模式向商业价值模式和混合管理型模式转变,而商业价值模式则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认知。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具有4个方面的商业价值,即降低成本和风险、获取竞争优势、赢得声誉和合法性、通过协同价值创造获得共赢结果(Kurucz et al.,2008)。从实现方式演变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由CSR1.0下游离于业务活动之外的“外挂式”实现转变为CSR2.0下与企业运营弱联结的边缘性“嵌入式”实现和运营性“嵌入式”实现、与企业业务活动在利益相关方层面关联的工具性“嵌入式”实现,并进一步演化为CSR3.0下与企业商业战略和核心业务活动紧密耦合的战略性“嵌入式”实现。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的演变,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进入21世纪后已经演化到“行善赚钱”为本质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阶段(Vogel,2005)或CSR3.0时代,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核心商业功能,是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战略要素(Carroll and Shabana,2010)。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主导战略变为企业的基本特征(Asgary and Li,2016),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进而生成财富与价值的战略工具(Chtourou and Triki,2017),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导向则由显性转变为隐性(Lee,2008)。

由此可见,共享价值是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演化的结果,属于经过进化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从而形成“慈善—价值创造—共享价值”的企业社会责任演化路径(Bosch-Badia et al.,2013),可以看作是CSR3.5。更进一步,在Lantos(2001)区分的伦理性、战略性、利他性3种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以及在Porter and Kramer(2006)界定的战略性和回应性两类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共享价值可以说是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进化;在Garriga and Melé(2004)区分的工具型、政治型、综合型和伦理型4种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理论中,共享价值可以说是工具型和综合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理论的进化;在Quairel-Lanoizelée(2011)定义的竞争情境下的两种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中,即传统的开明自利型和基于声誉的符号表征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共享价值可以说是开明自利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进化。基于此,虽然共享价值概念在提出时被描绘成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概念”,被定位为商业竞争的一种全新竞争范式,甚至可以“引发商业思维的下一次重大转变”,是“释放下一波全球增长”的“伟大思想”(Porter and Kramer,2011),但从企业社会责任演化视角来看,共享价值方法并没有形成突破性的边际贡献,而是对企业目的做出新的界定(McManus,2019)。共享价值被认为是更可持续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现方式(Nam and Hwang,2019),本质上是一种高阶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3.5,而非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替代(Yoo and Kim,2019)。

三、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逻辑解构 

共享价值作为一种高阶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无论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支持(如Pavlovich and Corner,2014)还是批判(如Crane et al.,2014),抑或是对共享价值范式的拓展应用(如Maltz and Schein,2012),甚至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完善与创新(如Reyes et al.,2017),都离不开对它的深刻理解与认识。然而,目前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诸多认知和实践探索往往停留于表面甚至“囫囵吞枣”,缺乏对其生成逻辑与运作逻辑的深入挖掘和剖解,无法形成对这一范式的全景认识。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企业实践中的科学应用,有必要对其完整逻辑进行解构。

(一)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 

生成逻辑考察是对一个新概念和新范式进行深度研究的前提,也是全景认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基础。生成逻辑主要回答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为什么会产生、如何形成、生成结果是什么,探寻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生成的完整逻辑链条。生成逻辑试图从本源上审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价值性、自洽性和条件性,清晰展现逻辑片段之间的连接关系,以便深入洞察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来龙去脉和产生机理。

1.范式生成的逻辑链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以破解商业发展面临的社会悖论为着眼点,力求寻找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更优解决方案,以实现商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依循“提出问题—解释问题—解决问题”基本逻辑,形成“社会化背景下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受到威胁→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取舍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寻商业与社会相互促进的更优解决方案→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机会的链接→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嵌入企业核心业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共享价值”的完整逻辑链。为了更加清晰地解构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可以将逻辑链剖解为3个连续的逻辑片段予以考察,分别是“社会化背景下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受到威胁→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逻辑片段Ⅰ)、“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取舍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寻商业与社会相互促进的更优解决方案”(逻辑片段Ⅱ)、“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机会的链接→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嵌入企业核心业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共享价值”(逻辑片段Ⅲ)。

2.逻辑片段Ⅰ的解构  

逻辑片段Ⅰ即“社会化背景下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受到威胁→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生成的逻辑缘起。也就是说,共享价值概念的产生源于现实中的观察,即商业面对的社会化需求越来越强烈,传统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威胁,在社会化背景下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成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产生的“初衷”或“原始动机”(Kramer and Pfitzer,2016)。正如Porter and Kramer(2011)所指出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将引发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元凶”归咎于企业,普遍认为商业的成功是以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为代价,企业的正当性和受社会信任程度滑坡至历史最低水平,进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优势与经济增长,对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形成严重威胁,而创造共享价值则是再次使商业合法化的最好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产生的“初衷”或“原始动机”沿袭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理论模式,从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实然角度引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比如,GE公司提出“绿色创想”共享价值战略时,也是公司与政府、社会公众的关系十分紧张之时,“绿色创想”战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希望缓解和消除这种紧张关系,获得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认可,即合法性。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源于自愿的慈善行为、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对契约精神的遵循、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匹配、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企业对社会风险的管理、企业对综合目标的平衡、企业对最大化社会福利的贡献等(李伟阳、肖红军,2011),其中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对契约精神的遵循、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匹配、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企业对社会风险的管理都蕴含了企业对合法性的追求。

由于企业在社会中是一种设定性存在,因此合法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通行证”。合法性理论强调企业的行为应当与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相匹配,其正当性和合适性应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Suchman,1995)的任何缺失或宽“合法性缺口”(Sethi,1979)的出现,都极易导致企业可持续发展受挫甚至经营失败。从合法性视角来看,新古典经济学强调企业组织的纯经济性,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主张长期主导企业的行为方式,企业完全将社会与社区问题置于经营范围之外,认为企业的天职是获取利润,“企业唯一的且仅有的社会责任——只要遵守游戏规则,企业就可以使用其资源,并从事那些以提高利润为目的的活动,也就是,没有欺诈或作假地参与到开放自由的竞争中”(Friedman,1970)。这一方面与现代社会普遍期望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主流思潮、价值观和规范不相符,另一方面也经常引致企业经营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形成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进而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诟病。结果是新古典经济学指引下的企业与社会对立性和冲突性日益凸显,企业出现实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多维“合法性缺口”甚至危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削弱。正是洞察到这一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从组织合法性的能动构建角度(Zimmerman and Zeitz,2002)、战略视角企业“往外看”和制度视角社会“看进来”的双向合法性角度,将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作为范式生成的逻辑起点。

3.逻辑片段Ⅱ的解构  

逻辑片段Ⅱ即“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取舍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寻商业与社会相互促进的更优解决方案”,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生成的逻辑中介。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必然要求超越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假说和核心思想,对传统的企业与社会关系进行再认识和再定义,改变企业与社会相互分离、相互割裂、相互对立和相互冲突的现实困境,推动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和管理社会影响。然而,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方式有多种选择,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由于完全相异于新古典经济学观点而成为可供选择的重要解决方案,甚至因其长期具有广泛的理论与实践影响力而成为核心范式。有“破”才有“立”,自然地,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立”需要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解决方案进行“破”,深刻揭示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限性和关键缺陷。对此,Porter and Kramer(2011)在刻画共享价值的核心思想之前和过程中,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犀利的批判,甚至被认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故意丑化和贬损(Beschorner,2013;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暂且不论Porter and Kramer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批判是否“过度”和“任性”,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固有缺陷却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本质上延续性地隐含权衡取舍观,更是让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应用中屡屡受挫甚至举步维艰。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对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的不适应性,要求进一步探寻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更优解决方案,而超越权衡取舍观并推动企业与社会融合则应当是这一新解决方案的核心特征,这实际上引出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提出的必要性和价值性。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限性和关键缺陷识别是逻辑片段Ⅱ的核心环节,也是再次“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先导。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即CSR1.0和CSR2.0,是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松散联结模式。从企业社会责任演化过程并合理吸收Porter and Kramer(2011)的观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确表现出3个方面的主要缺陷:首先是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由纯粹道德驱动(Frederick,2006)、社会压力驱动(Ackerman,1973)或社会风险驱动,经常以公益慈善、公民权等形式呈现,着眼于满足个体道德偏好、提高企业声誉和降低经营风险,被企业看作是一项必要的花费和成本支出。结果是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对企业既有价值的重新分配,由企业转移到社会,本质上是对企业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权衡取舍,由此极易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负担论”。其次是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将社会问题置于企业外围而非核心,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游离于企业业务活动之外或者附属于业务活动,与企业核心业务缺乏关联(Liel,2016),属于“外挂式”或社会责任活动嵌入企业的定位模式(Yuan et al.,2011),即增加独立的、外围的社会责任惯例,与核心商业惯例相分开,结果是经常出现社会责任与商业运营“两张皮”现象。典型的例子是许多企业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时,更多地选择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的社会议题,并独立于业务运营予以开展或只是“作秀式”地开展。最后是传统企业社会责任面临外部和内部双重合法性挑战,实践应用的可持续性受到质疑。从外部合法性来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原本是试图通过增加道德与责任维度,破解新古典经济学指引下的企业合法性缺失问题,但现实中却出现“企业越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人们越倾向将社会问题归咎于企业”的悖论(Porter and Kramer,2011),形成组织合法性的“向下的螺旋”(Ashforth and Gibbs,1990)。从内部合法性来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商业价值性一直颇具争议性,历史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三次大争论,即著名的伯利(Berle)与多德(Dodd)论战、伯利(Berle)与曼尼(Manne)争论、麦基(Mackey)与弗里德曼(Friedman)辩论,实际上都在争论企业社会责任之于企业的合法性。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支出性质和独立于核心业务,其正当性容易被企业决策者与员工质疑,难以获得持续的内部合法性。正是认识到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些关键缺陷,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才有了超越的对象,并得以应运而生。

4.逻辑片段Ⅲ的解构  

逻辑片段Ⅲ即“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机会的链接→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嵌入企业核心业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共享价值”,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生成的逻辑归宿。“探寻商业与社会相互促进的更优解决方案”需要对商业与社会的链接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其关键则是转换视角,改变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将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运营相割裂的模式,重新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机会的强链接关系。如此,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不再仅仅是成本支出,企业可以“把社会需要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Drucker,1984)。社会问题涵盖普通社会问题、价值链主导型社会问题和竞争环境主导型社会问题三类(Porter and Kramer,2006),价值链主导型社会问题和竞争环境主导型社会问题均可以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机会。为此,无论是从战略管理理论出发,还是基于开明自利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都应当将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核心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置于企业运营的核心而非外围,成为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重构产品与市场、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赋能当地产业集群发展,将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所蕴含的商业机会转化成“有目的的利润”(Porter and Kramer,2011),就能够增加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形成价值增量。一方面,企业不仅获得了更多的实实在在的利润,而且能够获取更具持久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得到解决,并且变得更加有效和更具可持续性,社会进步得以实现。由此,共享价值得以生成,最终形成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比如,对于医药健康企业来说,社会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就可以转化为企业的商业机会,企业参与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既能够增进人民健康水平,又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增益和竞争力,由此实现共享价值创造。

深入考察逻辑片段Ⅲ,逻辑推演的结果似乎也可能生成CSR3.0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即呈现为“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切片,这意味着需要识别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差异性,探寻前者相对后者的进化之处。虽然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强调两个核心思想,即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嵌入于企业的核心业务活动,以确保企业的经济行为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积极影响,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服务于利润最大化目标(Ramachandran,2011)并与企业使命战略相匹配(Husted and Allen,2007),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相较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出4个方面的进化与进阶:首先是术语概念进化。共享价值包括“价值”与“共享”两个易于被接受的术语,“价值”属于企业所偏好的概念,“共享”则容易被社会所认同,二者组合使得企业群体与社会群体均能形成对“共享价值”术语的认可。而且,“共享价值”术语具有简明扼要的特征,拥有流行的文化根基(Kettner,2017),比刻画精美的企业社会责任复杂概念更易于理解,从而变得比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术语更受欢迎。其次是价值内涵进化。尽管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是实现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元创造(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但对价值内涵并未予以明确,这可能使得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通常仅根据获得的收益或花费的金钱来看待成功,企业与社会对价值的认知容易出现冲突。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则明确强调,价值是相对于成本的收益,而不仅仅指收益(Porter and Kramer,2011),企业应当从价值的视角去处理社会问题,社会也需要基于价值的角度认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第三是价值创造进化。相较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价值增量”概念,即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元创造应当扩大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总量,创造新的价值,而不是对既有价值的“共享”(Osorio-Vega,2019)。最后是企业目的进化。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社会责任(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虽然它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嵌入企业使命和战略,但并未对更根本的企业目的进行重置,共享价值只是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果。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则不同,强调企业目的必须被重新定义为创造共享价值,而不是仅追求利益(Porter and Kramer,2011)。正因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是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进阶,所以逻辑片段Ⅲ的最终推演结果呈现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而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也才得以被界定为CSR3.5。

(二)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运作逻辑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绝不只是纯粹的构念,而是具有“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回归实践”的应用理论特征。强实践性意味着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全景认识,需要深刻理解其运行规律背后的运作逻辑,深度解构其运作程序及逻辑关联。根据Porter et al.(2012)的观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实施是要将共享价值战略整合到商业战略中,实施程序由4个首尾相连的环节构成闭环,包括识别目标性的社会议题、构思和实施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跟踪实施进展、测量结果并洞察新价值。如果将其进行概念化,挖掘每个环节的底层逻辑,那么这一范式的运作就可以抽象为“搜寻—嵌入—衡量”的核心过程。

1.搜寻的逻辑解构  

搜寻,就是共享价值机会的搜寻。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遵循完整的搜寻战略逻辑,致力于对能够提高社会福利的商业机会进行精致的搜寻(Liel,2016),以定位和确定目标性的社会议题。搜寻之所以成为实施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首要环节,主要是其背后隐含着共享价值的三重逻辑:首先是情境逻辑。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强调,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共享价值方案得到解决(Porter and Kramer,2011),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与社会关系情境。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只关注企业与社会关系中的“共赢情境”,忽略伦理经济中的“两难情境”和“权变情境”(Schramm,2017),即伦理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存在紧张甚至冲突关系的情形,这意味着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缺乏伦理存在的真实空间(Rendtorff,2017)。换言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只看到“低垂的果实”,仅仅着眼于解决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相交叉的社会问题,而对于更为复杂的目标冲突性社会问题,则是简单化地假设企业会遵守法律法规与道德标准,减少由商业带来的破坏(Crane et al.,2014),这也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适用情境的限定要求采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企业需要在众多社会问题中,搜寻有机会为企业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的社会挑战(Porter et al.,2012)。其次是竞争逻辑。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提出沿袭了竞争战略与竞争优势理论,将创造共享价值作为企业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和获取更加持久竞争优势的独特来源。差异化竞争战略的核心是要确定差异化的目标顾客和需求,主要方式则是识别、搜寻和定位。正因如此,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强调对具有共享价值特性的社会需要进行搜寻,并将其定位为企业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最后是议题逻辑。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更多地被应用于项目层面或行动层面(Dembek et al.,2016),整体组织或企业层面的运用相对较少,因此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遵循企业社会责任项目或行动的逻辑。企业社会责任项目或行动来源于社会议题,通常采用社会议题管理的流程模式,即议题“收集与识别、优先级评估、分类管理策略、策划与实施、绩效评价与改进”(肖红军,2017)。由此,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社会议题的识别与搜寻,寻找符合共享价值要求的特定性社会议题。

共享价值机会的搜寻涉及3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社会议题搜寻思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承袭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共赢情境”社会问题的识别思路,包括“由外及内”和“由内及外”两种模式(Porter and Kramer,2006),并聚焦于价值链主导型社会问题和竞争环境主导型社会问题。“由外及内”的搜寻模式是对未满足的社会需要与社会差距问题进行系统性扫描,并分析它们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寻找二者具有交集的社会议题。“由内及外”的搜寻模式是分析企业价值链的社会影响,寻找与“影响”相关联的社会问题,考察可能的商业机会。通过“由外及内”和“由内及外”的搜寻,就能生成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社会议题集合。其次是社会议题优先顺序的确立标准。对于搜寻生成的众多社会议题,企业不可能齐头并进地全部实施,而是会评估不同社会议题的优先级别,形成共享价值机会的优先顺序列表(Porter et al.,2012)。理论上来说,对于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不同社会议题,其优先级的评估标准应当是潜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但由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被认为是服务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因此企业竞争力成为共享价值机会优先级评估的唯一标准,社会相关性与优先性仍然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Wieland,2017)。最后是共享价值机会的搜寻方式。对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社会议题进行识别,最优的实现方式是通过调查或面访让利益相关方频繁参与,因为不同利益相关方群体对共享价值机会往往有深入了解,并能够对相应的社会议题提出大量看法(Liel,2016)。

2.嵌入的逻辑解构  

嵌入,就是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活动嵌入于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共赢情境”,推动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社会议题内嵌于企业运营,实现企业的“社会嵌入”。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建立共享价值机会的优先顺序列表基础上,通常需要对目标性社会议题产生社会进步与提升商业绩效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进行研究和分析,构思和实施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Porter et al.,2012)。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嵌入和管理嵌入两种模式(肖红军、阳镇,2018)来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显然属于前者。作为议题嵌入的实现方式,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需要深入考察社会议题是如何受到企业核心业务活动影响或如何影响企业核心业务活动,并寻找能够达成二者相互促进的创新性方案。由于“影响”不仅包括社会议题与企业产品和市场、价值链的相互作用,而且涉及社会性的集群要素与企业的相互影响,因此应从产品和市场、价值链、集群3个层面将目标性社会议题内嵌。相应地,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就包括重构产品和市场、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赋能当地产业集群发展(Porter and Kramer,2011),这也是实现共享价值的3种不同途径。重构产品和市场需要回答未满足的社会需要如何驱动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包括两个维度,即通过开启创新的全新方式来开发满足社会需要的新产品、解决弱势社区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问题创造重大商业机遇(Liel,2016)。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需要回答如何更好地进行内部运营管理,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进流程效率和优化价值链业务,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风险。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着眼于减少生产过程对社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增进价值链活动对社会创造的积极影响,通常包括能源利用和物流、资源使用、采购、配送、员工生产效率、选址等6个领域的方法创新。赋能当地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回答改变企业外部的社会条件如何能够释放新的增长潜力和获得生产效率利得,主要的途径是增强相关企业、供应商、服务商、社会组织等集群成员的能力,改善某一特殊领域的后勤基础设施、集群周边的系统环境等,为企业核心业务活动提供更有效率、更低成本的配套支撑。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很多社会问题并不只是由企业“影响”造成的,而是多个类别社会主体的共同作用结果,因此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应当考虑构建共享价值生态系统,推动所有成员实施“共同影响”(Collectie Impact)行动(Kramer and Pfitzer,2016)。

对于符合共享价值特征的特定目标性社会议题,其内嵌企业核心业务活动的商业性解决方案可能涉及重构产品和市场、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赋能当地产业集群发展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因此系统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对产品和市场、价值链、集群每个层面的创新可能性进行构思,并就各种可能的创新设想进行价值性与可行性评估,最终确定针对特定目标性社会议题的内嵌方式与创新组合。价值性与可行性评估的关键是要对共享价值机会所涉及的企业各项活动和创新设想可能创造的价值水平进行分析(Wieland,2017),通过建模测算相应的商业收益、社会效果和成本投入,并将价值产出与成本投入进行比较,依此做出是否采用的决策(Porter et al.,2012)。通常来说,重构产品和市场的潜在商业收益包括收入增加、市场份额增长、市场成长性增强、利润率提高等,潜在社会效果主要体现为未满足的社会需要得到改善,如医疗健康改善、碳足迹减少、营养改善、教育改进等;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可能产生的商业收益包括生产效率提高、物流与运营成本下降、供应更有保障、质量改进、利润率提高等,潜在社会效果主要是企业价值链消极影响的降低和积极影响的增进,如能源使用减少、水资源使用减少、原材料使用减少、工作技能提升、员工收入增加等;赋能当地产业集群发展的潜在商业收益包括成本减少、供应更有保障、配送基础设施改进、可获取劳动力的优化、利润率提高等,潜在社会效果主要是促进当地社区与合作伙伴的发展,如推动当地教育改进、就业增加、医疗健康改善、收入提高等。

3.衡量的逻辑解构  

无论是对社会议题的商业性解决方案实施进展跟踪,还是对特定目标性社会议题内嵌企业核心业务活动的价值创造结果评价,都离不开对共享价值的衡量。由于多元价值或混合价值的量化是价值论中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Kettner,2017),加之共享价值不仅包括显性共享价值,而且涉及隐性共享价值(Yoo,2017),因此共享价值衡量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应用中的难点,甚至被认为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致命弱点。截至目前,对共享价值机制的影响评价尚没有严谨的研究分析(William and Hayes,2013),缺乏衡量共享价值的方法与工具(Porter et al.,2012),结果是共享价值机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尽管如此,共享价值衡量的尝试努力已开始出现,企业与社会关系领域已经探索的多种价值衡量方法为共享价值衡量奠定了基础。从逻辑上来说,共享价值衡量的两个关键步骤是多元社会价值或混合价值的衡量、社会价值与企业收益的关联整合,这也是共享价值衡量中的两个难点。多元社会价值或混合价值的衡量在组织层面有“三重底线”模式、“金字塔”模式、“利益相关方”模式、“主要议题”模式、“交叉复合”模式和“单一替代”模式(肖红军、许英杰,2014),但在项目层面或行动层面主要可以采用“三重底线”模式、“利益相关方”模式和“单一替代”模式。对于共享价值项目和行动所产生的多元社会价值或混合价值衡量,“三重底线”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性指标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指标,“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影响力评价指标,“单一替代”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声誉衡量法。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采取何种衡量方法,共享价值都强调价值增量的衡量,即共享价值项目和行动所新增的多元社会价值或混合价值,而不只是包括存量在内的价值总量。

社会价值与企业收益的关联整合是共享价值衡量的关键与特殊之处,直接决定能否真实有效反映共享价值的核心原理与作用机制。共享价值衡量必须揭示企业投资所产生的社会结果和社会结果对企业收益增进的影响,但目前大部分衡量方法将二者割裂开来,往往仅停留于多元社会价值或混合价值的衡量,或者分别地衡量社会价值与企业收益并各自独立展现(如Laudal,2018)。从将社会结果与企业收益关联整合起来的探索努力来看,相关方法主要有3种(Porter et al.,2012):第一种方法是寻求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指标的优异表现与企业价值的关联性,试图确立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这种方法并不能清晰地说明社会或环境议题是驱动企业商业绩效最重要的因素,也无法将可持续性行为与企业的核心业务指标真正关联起来。第二种方法是将企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货币化,转化为货币价值,然后从企业实际财务绩效中加入或扣除,实现将社会和环境影响整合到虚拟财务报表。这种方法通常采取两种模式,即外部性成本化和投资社会收益率(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SROI)。前者将测算的外部性成本整合到影子利润和损益表中,这种模式要求对社会资本和环境资本进行赋值,由此不仅赋值本身很难达成一致,而且投资者和财务人员倾向于认为虚拟成本不严谨;后者将社会和环境结果进行财务价值化,并将换算的财务价值增加到实际的经济价值中,形成“总”的经济价值,这种模式涉及对社会变化的货币价值进行主观估算,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三种方法是共享价值衡量方法,这种方法对社会变化的经济价值不做任何假设,而是将社会结果与企业收益直接关联起来,考察企业活动增进的社会结果所带来的企业实际经济价值增加量。因此,项目或行动层面的共享价值衡量重点是核实社会结果与企业收益之间的预期关联是否有效,测算企业的付出所形成的社会结果与企业收益“联合回报”(Porter et al.,2012)。需要强调的是,共享价值衡量对社会结果的评价并不是将其货币化或价值化,不同社会维度不能加总,只有相同维度的社会结果才能有“总量”结果。

四、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多重隐忧 

不置可否,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有其进步思想(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积极因素与优越之处(Crane et al.,2014;Schramm,2017),获得了成功传播与关注(Kettner,2017),受到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广泛欢迎(Shanahan and Seele,2017)甚至大量认可(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如今俨然已经大行其道。然而,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获得相当成功的同时,也招致了较多的质疑和批判。无论是鉴于理论上的固有缺陷,还是基于实践中展现的各种挑战,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消极因素(Beschorner,2013)逐渐凸显,其作为一种不完善的心智模式(Hartman and Werhane,2013)所蕴含的多重隐忧开始显现。这些隐忧不仅侵蚀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共享价值”创造机能,而且引致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和次生风险,结果是形成“强调共享价值,价值却消失了”(Aakhus and Bzdak,2012)的“价值悖论”。

(一)企业价值本位的隐忧:弗里德曼魔咒的延续 

任何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都涉及在企业与社会关系中定位企业角色,而企业的价值追求则是企业角色的核心反映。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虽然将企业目的重新定义为共享价值,但新古典经济学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仍然是其核心思想基础,企业在内心深处依然是利润最大化单一目标的追求者,本质上属于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业观(Rendtorff,2017)。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尽管不赞同Friedman将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对立起来,并强调企业的社会角色,但这一范式仍然沿用了Friedman的分析框架,它不仅假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理所当然的目标,而且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符合良好道德要求的(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即对企业有利的就是对社会有好处的(Aakhus and Bzdak,2012)。如果将利润最大化思想从共享价值思想中剥离出来,那么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将变得空洞而无实质内容(Rendtorff,2017)。因此毋庸置疑,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根基是企业价值本位,并没有真正打破以企业为中心的传统经济模式,是Friedman针对企业与社会关系所构建方法的延续(Crane et al.,2014),因此难以真正破解长期困扰企业与社会的“弗里德曼魔咒”。

1.本源性的精致利己主义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本质上并不像“共享”字面意义所蕴含的追求“他利”初心,而是将“他利”作为实现“自利”的手段和工具。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强调企业对社会利益做出贡献,目的是为了自身收益的增加和社会合法性的增进,以满足自身对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是一种典型的“自利”行为(Rendtorff,2017)。在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关系中,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将企业置于中心位置,企业被认为是任何利益相关方网络的中心节点,利益相关方价值必须由企业成功的溢出效应才能产生(Aakhus and Bzdak,2012),因此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才是根本。虽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深知Friedman企业社会责任观饱受诟病并进行批判,试图为企业战略重点选择提供一种“脱价值”的方式,即企业运营不纯粹是创造利润的行为,而是将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结合起来,但它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因上就没有摆脱利润主导的桎梏,是否参与、参与哪些、以什么方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终极决策依据均是其是否符合利润最大化目标,能否增强企业竞争力。也就是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对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价值考量,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从属地位,用于服务和支撑企业价值创造的需要,决定社会问题优先级的唯一标准是与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符合性(Wieland,2017)。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坚守着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企业成为善于利用社会参与实现经济目的的“纯粹”经济组织。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多元价值最终注定是传统上可以货币化的商业成功和生产效率的提高(Kettner,2017)。由此可见,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展现出浓厚的精致利己主义色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己行为更加精致、隐蔽和巧妙。对此,Porter and Kramer(2011)毫不避讳地指出,共享价值就是通过创造社会价值来实现经济价值的利己主义行为。精致利己主义将使企业无法系统和有效把握社会期望和社会挑战(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容易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的企业决策造成潜在的社会扭曲(Aakhus and Bzdak,2012)。

2.实质性的市场逻辑主导  

尽管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着眼于复兴正在遭受严厉批评的资本主义,但它毫不掩饰地盛赞资本主义是满足人类需求无可比拟的工具,甚至赞美资本主义的运行就像“魔法”一样,能够“无中生有”地变出价值。基于此,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延续了资本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它代表了亚当·斯密“无形之手”更宽泛的概念与思想(Porter and Kramer,2011),即用市场竞争的方式来贡献社会和促进社会进步。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锚定于市场竞争环境,生发于企业竞争战略与竞争优势理论,追求在市场竞争中的“赢”成为其主导思维。企业竞争优势理论作为传统企业认知观的代表,强调企业的商业本质属性和市场竞争牵引,将商业逻辑、竞争逻辑、市场逻辑作为企业运行的主导制度逻辑,这意味着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没有摆脱和超越以市场逻辑为基础的方法。虽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认识到,纯粹基于市场逻辑只是企业在市场、立法、规制、声誉过程中赢得相对竞争地位的“零碎”方法(Vogel,2005),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持久的竞争优势获取需要嵌入社会维度,但社会参与中的自利导向使得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并没有真正催生企业运行的社会逻辑和伦理逻辑,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依然纯粹遵循市场逻辑,组织的制度逻辑呈现为实质性的一元化特征。由于制度逻辑是组织场域中用于指导活动者的基本规则,涉及在组织场域中占据优势的信念系统和相关的实践活动,因此实质性的市场逻辑单一主导将会引导企业构建契合于市场竞争思维的价值观、战略、组织结构、运行系统和支持系统,利润追逐成为企业行为的根本遵循,结果是难以避免出现组织运行场域的“社会脱缰”或“市场失灵”现象。与此同时,实质性的市场逻辑单一主导与解决社会问题对社会逻辑的经常性需求可能会出现冲突,容易导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失效甚至失败。

3.潜在的脱伦理化倾向  

按照企业与社会受益的方向差异,至少有一方获益的企业与社会关系可以区分为“赢—赢”、“赢—输”和“输—赢”3种类型,其中“输—赢”是企业与社会同时受益的情形,“赢—输”是企业获利但社会损失的情形,“输—赢”则是社会获利但企业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形(Reyes et al.,2017)。显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聚焦于“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A-case),着眼于发现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甜蜜点”(Sweet-spot)(Porter and Kramer,2011),对于“赢—输”和“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B-case)则予以忽略。“赢—输”和“输—赢”情形意味着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不一致甚至相反,表现为伦理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此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并不适用(Scholz and Reyes,2015)。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将“假定企业会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作为前提条件,试图将企业面临的所有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隐藏起来,这被认为是一种“摘樱桃”(Cherry-picking)即挑选最有利的处理方式(Crane et al.,2014),实际上是“耍了一个花招”,陷入“错置具体感的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Schramm,2017)。现实中“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A-case)和“赢—输”“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B-case)同时存在,甚至呈现为一个由它们构成两端的连续体。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对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的忽视,可能会导致社会价值的新盲点,忽略掉连续体中其他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解决企业行为所带来的消极伤害方面尤为如此(Aakhus and Bzdak,2012)。从应然角度来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应当耦合两种伦理框架,即规范遵循框架和规范创造框架(Reyes et al.,2017),前者帮助企业识别需要遵循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后者是企业在法律和非法律规范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进行规范缺口弥合。然而,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似乎对两种伦理框架都缺乏耦合,因此被认为道德支柱缺失,理论上与现实中都存在脱伦理化倾向。

(二)过度工具理性的隐忧:双重价值创造的失灵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相当程度上由开明自利型企业社会责任演化而来,具有十分显著的工具理性特征,本质上属于Garriga and Melé(2004)界定的工具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但更为高阶和更为精致。无论是秉持自由实用主义的商业伦理观(Rendtorff,2017),还是对工具性利益相关方理论的延续(Crane et al.,2014),抑或是采用工具理性的分析方法(Aakhus and Bzdak,2012),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将功能主义和工具理性展现得淋淋尽致,某种意义上甚至有些过度。工具理性一方面因为考虑了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商业需求而具有合意性,能够增强社会责任对企业的激励,另一方面也由于企业目的的功利性而可能扭曲企业的决策和行为,难以真正实现对社会负责任。特别是,过度工具理性容易使企业陷入理想主义陷阱,可能导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不仅无法实现其重建合法性、创造共享价值的“初心”,而且会催生伪共享现象,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重失灵情形可能发生。

1.合法性悖论与冲突再现的风险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意识到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经常出现的合法性悖论、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冲突问题,并试图以创造共享价值进行超越,但其过度工具理性倾向可能导致这一超越难以真正实现。首先,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采用经典的战略性利益相关方方法,依据利益相关方对企业业务活动的影响程度(即权力)对利益相关方进行优先级排序,影响力越高的利益相关方,企业越需要考虑其诉求,而对于权力较小或缺乏权力的主体则不予考虑(Beschorner,2013)。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意味着企业只迎合“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忽视“索赔人”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正当性主张。但无论从规范性要求还是社会治理现实来看,企业不能仅仅考虑拥有权力的利益相关方,而且需要考虑“索赔人”对企业的合法合理诉求(Waxenberger and Spence,2003)。如果企业仅仅满足非常狭隘的利益相关方利益,那么其合法性将不复存在(Rendtorff,2011)。正因如此,工具性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沿袭和经典战略性利益相关方方法的应用,势必导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无法使企业实现更为广义层面的社会合法性。其次,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基于自由实用主义的商业伦理观,对不能转化为商业机会和难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社会问题不予关注,忽略企业与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情境。如此一方面容易引发企业的决策和活动偏离或背离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将导致企业对社会关注的重要伦理型社会问题缺乏关注与回应,结果必然是企业的行为无法获得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认同,社会合法性将受到严重挑战。实际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以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来服务企业的商业目的和经济目标,其动机和“初心”也经常受到外部质疑,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社会合法性。最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也存在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冲突的风险,但冲突方向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不相一致,前者是内部合法性提高与外部合法性挑战的矛盾,后者则是外部合法性增强与内部合法性受疑的冲突。无论是固有缺陷引致的潜在风险,还是实践偏离出现的不良后果,合法性悖论与合法性冲突都将严重削弱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共享价值创造功能,可能引发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重受损。 

2.“手段—目的”链断裂的风险  

工具理性是一种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反映针对既定目的有效使用手段和工具的合理性,强调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因此手段—目的是工具理性的核心构件。Gutman(1982)基于手段—目的概念提出了手段—目的链理论(Means-End Chain Theory,MEC),并将其界定为连接属性、结果和价值的简单结构。虽然手段—目的链理论主要应用于消费者研究,但也是一种通用性的手段—目的分析框架。鉴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突出工具理性特征,因此其实现逻辑中必然内嵌自身的手段—目的链。具体来说,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是企业的行为属性,创造社会价值与促进社会进步是企业的行为结果,而增进企业利益与提升企业竞争力则是企业的行为目的与价值追求,由此形成“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手段—目的链。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成功,完全依赖于这一手段—目的链的序贯实现。然而,现实中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手段—目的链并不总是必然生成,多重因素与复杂情境往往可能使这一手段—目的链出现断裂的风险。一方面,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隐含地假设企业决策者拥有完全理性和完全能力,能够搜寻、辨识、判断、筛选和决策出“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可以构想出创造共享价值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但现实中企业决策者只有有限理性和不完全能力,加之社会影响与社会价值的复杂性、共享价值分析框架对有关价值衡量的固有缺陷(Kettner,2017),致使企业的实际选择与决策可能偏离“输—赢”情形和预设的共享价值标准。社会问题识别的错位与解决方案的偏移,将会导致“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的逻辑断裂。另一方面,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回避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缺乏道德支柱,容易使企业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中忽视道德标准和底线要求,社会参与可能引发新社会问题或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次生风险,而合法性悖论与冲突也会消极影响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效果。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短视地聚焦于产品与市场重构、掩饰价值链的复杂性、对企业社会嵌入的承诺缺失(Crane et al.,2014),都可能导致“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的逻辑在执行层面出现破坏。此外,“创造社会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实现依赖于企业选择出“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和构思出合意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同时假设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多种正向关联机制,而现实中可能不尽如此,“创造社会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并不总能实现。

3.衡量失败与内生伪共享的风险  

现代管理中有一句经典之言,“如果你不能度量它,那么你就不能管理它”(Norman and MacDonald,2004),共享价值亦是如此。衡量既是对共享价值创造结果的事后性度量,也会逆向影响共享价值的预设性决策与执行管控。然而,共享价值的衡量是企业与社会关系领域颇具争议性的难题,更是制约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发挥价值创造潜能和获得更广泛流行的致命弱点。尽管针对共享价值的衡量方法开发一直在持续努力,如Porter et al.(2012)提出了共享价值衡量的思路与破解衡量挑战的方法,Szmigin and Rutherford(2013)运用“无偏旁观者测试”方法来破解伦理与商业分离问题并设置共享价值的清晰边界标准,Spitzeck and Chapman(2012)和Spitzeck et al.(2013)开发了一套衡量共享价值的指标以对共享价值进行概念化操作,但目前对共享价值的衡量并没有一个通用可行的方法(Spitzeck et al.,2013)。企业的社会承诺与财务成功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直接联系尚不清晰,社会承诺的投入产出比仍然无法计算(Wieland,2017),共享价值衡量依旧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面临的巨大挑战。方法缺失与关系模糊导致对共享价值的衡量经常出现偏颇,而衡量失败使得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是否实现共享价值变得不确定和不清晰,显性化的社会价值与企业收益可能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与直接联系,它们各自可能是非控制的其他隐性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此,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就没能创造真正的共享价值,参与特定社会项目形成的社会价值或企业价值实际上远低于显性化呈现的结果,用投入产出比衡量的价值创造效率可能非常低下,这一现象可以称作“伪共享”。伪共享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共享价值的真实衡量失败引致,另一方面也是由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内生缺陷决定的。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对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过度强调市场机制作用,漠视道德机制的功能,忽略“索赔人”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正当性主张,将“共享”纯粹界定为价值新创,价值分配被完全排除于“共享”之外。但实际上,“索赔人”的合理诉求和价值分配式的“共享”对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并不能忽视,他们相当程度上是社会价值生成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会通过中介机制对企业价值创造产生影响。内生伪共享意味着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某些时候具有“粉饰性”(Crane et al.,2014),共享价值创造成为表象,社会价值的实质性缺失对企业的长期价值将造成损害。

(三)议题嵌入模式的隐忧:社会脱嵌行为的重现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着眼于以一种高阶方式破解企业商业行为脱嵌于社会的难题,试图通过“搜寻—嵌入—衡量”的程序参与解决具有共享价值特征的社会问题,实现社会议题内嵌于企业商业运营,推动企业由脱嵌于社会转向重嵌于社会。然而,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主要是在项目层面或行动层面得到应用(Dembek et al.,2016),采用的议题嵌入模式无论是其背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理解偏差,还是实践中对社会议题的选择性嵌入,抑或是企业固有“排外性”的习惯性心智模式,都容易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社会责任对企业商业运营的全方位真正融入,企业可能最终难以规避商业组织的社会脱嵌问题(Hollensbe et al.,2014),陷入“嵌入、脱嵌、再嵌入、再脱嵌”的反复循环怪圈(肖红军、阳镇,2018)。如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仍然属于解决社会脱嵌问题的操作层面、战术层面与表象层面的“治标不治本”之策,可能终究难以逃脱社会脱嵌问题治理失败的宿命,表现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着眼于解决的多种社会脱嵌现象重复出现,形成“嵌入悖论”。

1.议题错位引致社会脱嵌  

议题嵌入模式的底层逻辑是基于内容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理解和认知,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系列社会议题的内容集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落实这些社会议题,或者说企业落实这些社会议题就能自动实现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议题嵌入模式因为实施难度小、任务相对清晰而成为大部分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的主流方式(肖红军、阳镇,2018),也是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隐含的基本假设。对于前者,许多企业选择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议题作为实施社会责任的核心,对于后者,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为7大主题37项议题(ISO,2010)。尽管如此,议题嵌入模式却有明显缺陷与不足,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偏差经常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出现议题错位现象,结果是演变为组织层面的社会脱嵌或社会责任违背。类似地,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议题嵌入模式也具有引发企业社会责任偏离的潜在风险,形成“议题错位—社会脱嵌”的连续不良后果。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的议题错位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选择性偏差。选择性地实施社会议题是议题嵌入模式的核心,也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基本实现路径。共享价值机会的搜寻要求企业寻找具有“输—赢”特征的社会议题,这会选择性地将所有“赢—输”“输—赢”情形的社会问题自动排除在外,而参与解决这些具有伦理价值和底线要求的社会议题对于企业十分必要。与此同时,在精致利己主义和过度工具理性的作用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将企业竞争力作为评估共享价值机会优先级的唯一标准,这会使企业不重视那些具有高社会相关性与优先性、但对企业收益贡献度相对不高的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Wieland,2017),而落实这些议题可能产生更大的综合价值或“混合价值”,能够更大程度增进社会福利。二是议题替代思维。议题嵌入模式尤其是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企业往往容易形成一种偏差性甚至错误的认知,即不同社会议题之间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社会议题可以相互替代,映射于实践中就是企业倾向于以摘取“低垂的果实”代替对“高悬的果实”的追求。特别是,部分企业试图以实施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来弥补在底线类社会议题和消极影响防范类社会议题上的表现不足,认为二者可以“功过相抵”甚至“功大于过”(肖红军,2017)。比如,一些企业在底线类社会议题和消极影响防范类社会议题上表现不良时,矫正方法却是高调地实施和宣扬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试图用后者之功弥补前者之过。

2.局部嵌入引致社会脱嵌  

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通过将特定社会议题内嵌于产品和市场、价值链、集群3个层面,实现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与企业核心业务的融合甚至合一。虽然这种议题嵌入模式相较传统的议题嵌入方式有较大超越,即将目标性社会议题的落实过程转变为企业核心业务开展的过程,但它毕竟属于“一议题一嵌入”和纯粹业务层面的局部嵌入,缺乏组织层面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嵌入。议题嵌入的局部性和低位阶不仅使得企业运营的社会嵌入不完整,而且可能导致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在实施中受阻和偏离方向,呈现为组织层面的社会脱嵌和业务层面的社会责任偏离。进一步来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所采用的议题嵌入模式在3个方面表现出局部性和低位阶:一是结构性嵌入的忽视。议题嵌入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行为,而社会责任实践的成功有赖于企业运行的硬性的结构性嵌入(Uzzi,1997)。结构性嵌入隐含着从行为方式视角认知与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基于此,结构性嵌入要求将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构成要素嵌入于企业战略、组织治理、流程管理、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和职能管理等企业系统的构造模块(肖红军、阳镇,2018),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社会责任要求。显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强调社会议题在业务系统中的嵌入,缺乏对社会责任行为要素嵌入管理系统的关注。结构性嵌入的忽视将无法保证企业运营嵌入于社会的系统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企业运营可能因为缺乏社会责任行为要素的管理约束而背离社会责任,形成社会脱嵌。二是认知性嵌入的忽视。由于组织价值观与行为规范认知会对组织个体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商业决策和社会责任决策都将受到已有认知框架的限制。这意味着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如果要实现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超越,就需要在企业运行过程中重视和实现软性的认知性嵌入(Greenwood et al.,2002),以改变企业或员工的社会责任认知,推动新认知嵌入到他们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中。遗憾的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完全聚焦于议题嵌入的实现,并不重视认知性嵌入的价值,从而无法确保企业运营的社会嵌入成为一种价值共识和行为自觉,社会脱嵌现象就难以避免。三是企业组织形态的既定假设没有改变。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保持一般性商业组织或经济组织的企业形态假设,议题嵌入模式亦是以此为基础,二者均不涉及社会责任驱动组织范式变革,而传统商业组织或经济组织的利益优先思想导致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社会脱嵌问题。

3.责任脱耦引致社会脱嵌  

脱耦(Decoupled)概念最早出现于组织制度领域,指的是组织实际的做法、惯例与其正式声明和承诺的政策、措施不相匹配(Meyer and Rowan,1977),或者说组织宣称并在表面上采用某种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维持原有的行为模式(陈扬等,2011)。近年来,脱耦概念被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一些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经常会策略性地采用脱耦方式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为对外宣传的政策或承诺与内部的做法或惯例相脱节(Wickert et al.,2016),表面上承诺采取一些责任行为却并未实际落实(Testa et al.,2018),或者报告的社会责任表现与实际绩效相脱钩(Tashman et al.,2018)。这种现象被称作“责任脱耦”,“说一套,做一套”的伪善、漂绿、伪社会责任都属于企业的责任脱耦行为。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来看,精致利己主义和过度工具理性容易使其偏离公共利益与社会福利,进而成为一种更巧妙的粉饰战略(Crane et al.,2014),陷入责任脱耦陷阱。特别是,议题嵌入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强化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责任脱耦倾向,主要表现为5个方面:一是责任范围的不匹配。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制度弹性特征,而制度弹性使企业在采用某项制度时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转译”(Boxenbaum and Battilana,2005)。在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中,虽然企业承诺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但“转译”为以实施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结果是承诺与实践的责任域相差甚远。二是决策依据的不匹配。企业宣称要同时实现社会价值和企业价值,但在社会议题选择和对议题嵌入方案进行权衡时,终极依据依然是对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贡献,结果是外化为言行不一致。三是运行逻辑的不匹配。企业宣扬通过实施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创造社会价值,但议题运作依然保持市场逻辑和竞争逻辑的一元主导,造成运作方式与预期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断裂。四是价值维度的不匹配。企业对共享价值型社会议题的实施存在“价值漂移”风险,即社会价值的弱化与企业价值的强化,同时伪共享现象也可能发生,结果是缺乏实质性的社会价值创造。五是价值传播的不匹配。共享价值衡量的困难使得企业往往倾向于夸大社会议题的社会价值创造结果,偏离甚至脱离于社会议题的实际运行绩效。责任脱耦意味着企业可能借由共享价值之名推动商业运营的社会嵌入,但实质上却仍然脱嵌于社会。

五、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系统超越 

现实中的广泛应用和多重隐忧的出现,要求必须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进行完善、创新和超越。然而,由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基本假设、核心逻辑、实现方式和价值结果上都存在潜在缺陷,因此对其进行完善、创新和超越不能只是简单地“修补”,如将道德维度、义务要求、企业公民准则嵌入于共享价值范式(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或者通过社会责任沟通增强共享价值范式的有效性(Høvring,2017),也不能只是概念术语的新创或替代而无实质改变,如用企业社会机会作为共享价值的升级形态(Moon and Parc,2019)。相反,合意的方式应当是立足于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基本逻辑,即“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企业组织形态假设—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企业社会责任生成的原点是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与社会关系的不同定位将形成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而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蕴含对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的不同认知。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有效实践需要匹配性的企业组织形态,并通过适宜的实现方式予以落实。按照这一基本逻辑,就可以从本源上和深层逻辑上探寻破解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多重缺陷的解决方案,实现对其的实质性系统超越,最终由CSR3.5转型为CSR4.0。相较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CSR4.0对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定位由共享价值转变为共生共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由单一内容视角界定转变为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的系统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组织形态假设由经济组织转变为共益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则由议题嵌入模式转变为议题嵌入与社会责任根植的高阶耦合,因此CSR4.0亦可以称为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

(一)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的超越:从共享价值到共生共益 

任何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建构都源起于对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定义与定位,定义与定位的合理程度往往通过生成逻辑链条的传导而决定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成败。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也不例外,认识到企业竞争力受制于社会赋予合法性与环境要素支持、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输—赢”交叠区的企业与社会关系,是这一范式得以生成和在相当程度上获得认可的基础,但以企业为中心的主导思想、不重视企业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忽视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赢—输”和“输—赢”情形的企业与社会关系,也是形成这一范式固有缺陷、多重实践隐忧和饱受诟病的根源。因此,CSR4.0要实现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缺陷矫正和本质超越,首要的是对“共享价值”的企业与社会关系认知进行超越,转变为更加契合现实、更加全面系统、更加符合规律的企业与社会共生共益关系定位。

1.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  

共生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基础性、底层性关系。共生虽然缘起于生态现象,发端于生态学概念,但却被社会共生论者认为是一种本源性、普遍性的社会存在。共生关系通常被阐释为共生单元之间存在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袁纯清,1998),但最为原始和最为根本的依然是“相互生存”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首要和核心的也表现为相互依存、互化相生关系,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失败都会导致另一方的不良运行和难以持续。这意味着避免相互破坏和生存条件相互依赖是企业与社会共生的基本内容,也是企业有效管理社会影响的基本要求。实际上,从企业生态系统来看,社会环境、社会元素、社会行动者都是企业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生态位构成,他们对企业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正因如此,“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很难共存”(Drucker,1973),企业对社会的破坏最终会损害企业生态系统,进而反过来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从社会生态系统来看,商业系统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子系统与大系统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是由各类组织机构组成的,属于所谓的“机构型社会”(Drucker,1973),而商业企业则是代表性组织机构,因此商业系统对社会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发挥着其他子系统难以替代的功能。商业系统的失败必然会妨碍社会大系统的有效运转,社会对商业企业的过度“榨取”和错位型构将会导致商业系统的扭曲,最终会反过来削弱社会大系统的机能。共生关系意味着企业与社会都应当树立长期主义思维和系统性思维,企业需要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定位企业行为,社会需要对企业形成合理预期而避免过度“索取”,为推动商业可持续提供必要条件。共生关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仅仅关注企业与社会关系中的“输—赢”情境,而是更要重视“赢—输”和“输—赢”情形,基于长期主义和可持续性进行决策,调整优化商业运营和行为方式,避免短期的和局部的个体所“赢”造成对社会的长期伤害。当然,社会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将企业与社会关系中的“赢—输”情形转化为“输—赢”情形,而应当探寻能够促进社会发展长期“赢”和可持续“赢”的解决方案,避免解决伦理困境和伦理悖论的“一刀切”。

2.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关系  

共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发展性、高位阶关系。共益不是简单的共赢和共享,而是企业与社会在避免相互破坏和生存条件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尊重与优化各自运作规律,通过平等互动释放企业与社会的积极价值创造潜能,促使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相互增进、相互增强,最终形成企业与社会“螺旋上升式”的共同演化。共益并不是对共享价值式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完全抛弃,而是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方式进行超越。从“取其精华”来看,共益对共享价值式企业与社会关系的优点吸收与要义继承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承认商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偏好,不抹杀企业追求商业价值的天然属性,尊重企业运行的商业逻辑和市场逻辑,不以道德伦理要求代替企业的经济价值偏好,也不用社会逻辑替代商业逻辑和市场逻辑。二是承认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输—赢”的潜能,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不只是企业的“投入”而是“投资”,与企业追求商业价值具有契合性和同向性,企业能够内生出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动力。三是承认企业与社会互动的核心界面是企业的核心业务活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不应当作企业的边缘性、附属性活动,而是可以和应该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结合起来,尽可能发挥企业的核心专长和优势。从“去其糟粕”来看,相较于共享价值,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关系主要表现出3个方面的超越:一是摒弃以企业自身为中心的精致利己主义思维。共益意味着企业不能将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企业与社会互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不能将利己作为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终极目标,而是基于企业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平等关系,同时追求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增进,企业与社会互动着眼于推动利己与利他的共同实现。二是摒弃纯粹与过度的工具理性思维。共益意味着社会价值创造与企业价值创造并不是简单的“手段—目的”关系,企业不应对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仅仅进行工具性定位,而是更加重视价值理性归位。由于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合目的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因此无论是纯粹的工具理性还是单纯的价值理性,都是非自足的,无法唯一规定或实现企业与社会互动的全面本质。企业与社会的共益关系要求企业避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推动二者整合与融合,使二者在合理张力范围内保持二元平衡。三是摒弃价值分配不能新创价值的假设。一方面,不同主体的价值偏好不同,不同价值对于不同主体的效用与偏好满足程度也不同,因此价值分配可以增进相关主体的效用感与偏好满足度,能够增加以效用与偏好满足度衡量的价值;另一方面,价值分配在当下可能并不产生价值增量,但因为对企业与社会互动的条件形成影响,因此从长周期来看会催生出新的价值。鉴于此,共益不仅仅强调企业与社会互动中形成价值增量,而且认可价值分配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功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超越:从内容界定到四维重构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无论是“做正确的事”还是“正确地做事”,都依赖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的认知。企业社会责任认知模式将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的逻辑进路与实现向径,进而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范式的功效。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基础性问题包括由谁负责、对谁负责、负责什么、负责到什么程度(周祖城,2017)和如何负责,并呈现出定义性研究、规范性研究、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应对性研究5种取向(周祖城,2016)。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背后隐含着从内容视角认知与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聚焦于“对谁负责”和“负责什么”,相应的实现方式则是议题嵌入模式。认知的不完整与纯粹的议题嵌入模式容易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挂一漏万”(肖红军、阳镇,2018),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由此也可能陷入社会脱嵌的陷阱。CSR4.0要克服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实践偏离,超越单一内容视角、重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逻辑至关重要。

1.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维度的拓展  

从历史演化角度,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经历了从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再到企业公民的演变(Bakker et al.,2005),与之相伴随的是企业社会责任认知视角和维度不断丰富化,特别是含义更为广阔、内容更为宽泛、定义更为精确的企业社会表现概念,为重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逻辑奠定了基础。Carroll(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企业社会议题管理和企业社会回应是构成企业社会表现的3个维度;Wartick and Cochran(1985)提出企业社会表现涵盖3个导向,即主要与社会责任原则相关的哲学导向、主要与社会回应过程相关的制度导向以及与社会议题管理相关的组织导向;Wood(1991)则指出,企业社会表现是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企业社会回应过程、企业社会政策和方案以及与企业和社会之间关系相关的可观测结果等多个方面的组合。综合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表现的认知来看,完整的认知视角应当覆盖理念(原则)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这也是系统认知和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然维度与视角。理念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种新思想、新思维,并区别于传统的价值主张与发展理念;行为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种新的企业行为方式,被认为是以新的方式开展正常的企业经营;内容视角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系列企业社会议题的集合,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管理与落实这些社会议题;制度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安排,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做出匹配性的制度创新。理念视角、行为视角主要回答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由谁负责”和“负责任到什么程度”问题,内容视角主要回答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对谁负责”和“负责什么”问题,制度视角则重点回答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如何负责”问题。实际上,ISO(2010)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中对组织社会责任的界定就涵盖了理念(原则)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利益相关方期望”、“遵守适用法律并符合国际行为规范”都属于理念视角认知,“透明和道德的行为”属于行为视角认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属于内容视角认知,“融入整个组织并在其关系中得到践行”则属于制度视角认知。进一步来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以内容视角认知为基础,相当程度上忽略理念视角、行为视角和制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因此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超越,应当将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由单一内容维度全面拓展至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

2.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四维建构  

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实践性要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能停留于“构念”,而是需要对多维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要素与构造进行解构。由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对组织社会责任的定义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因此可以以这一定义为基础分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进行解构和重构。从理念视角来看,“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利益相关方期望”、“遵守适用法律并符合国际行为规范”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层次”思维主要包括外部视野、底线思维、可持续性原则。外部视野要求企业的行为导向由原来的“自我”和“内部”转向换位思考,考虑利益相关方期望和社会需要,实现“外部期望内部化,内部工作外部化”;底线思维要求企业的行为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底线,任何决策和活动都不能违背刚性的底线要求;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企业的行为应当致力于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以是否有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从行为视角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透明和道德的行为”就是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李伟阳、肖红军,2010),并可以具体化为社会与环境风险防范、综合价值创造、透明沟通、利益相关方合作、社会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等递进式的5个层次行为规范(肖红军,2017)。社会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企业有效管理并最小化自身运营对社会与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与环境风险。综合价值创造要求企业尽可能最大化自身运营对社会与环境的积极影响,创造更多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透明沟通要求企业以清晰、准确、及时、诚实、完整的方式与利益相关方和社会进行沟通,保持影响经济、社会、环境的决策和活动的公开性(ISO,2010)。利益相关方合作要求企业着眼于更好推进社会与环境风险防范、综合价值创造,充分利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优势互补的条件,积极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创造更大的综合价值。社会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要求企业延伸和拓展外部利益相关方资源配置,从全社会视角将与企业决策和活动没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体所拥有的优势资源纳入管理视野,通过整合推动社会资源实现更有效和更优的配置。从内容视角来看,“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涵盖企业应当关注的经济议题、社会议题和环境议题。从制度视角来看,“融入整个组织并在其关系中得到践行”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制度安排是社会责任融入,即融入企业使命战略、业务运营和企业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和制度维度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作用和嵌套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如果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棵大树的话,那么制度视角就是树的根,理念视角就是树的干,行为视角就是树的枝,内容视角就是树的叶。

(三)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的超越:从经济组织到共益企业 

企业组织形态假设既是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逻辑起点,同时还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有效性的决定因素。由于企业的组织使命、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和制度逻辑都深受企业组织形态的影响(肖红军、阳镇,2018),因此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范式都内含相应的企业组织形态假设,其实践与实施也以特定的企业组织形态为载体。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亦是如此,其根基是延续新古典经济学的纯粹经济组织假设,将企业看作一般性商业组织,企业价值本位、精致利己主义、过度工具理性、社会脱嵌隐忧等都源于这一企业组织形态假设。可以说,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固有缺陷、实践异化和价值失灵,归根结底在于维持一般性商业组织或纯粹经济组织的企业形态假设。CSR4.0要实现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系统超越,必然要求对企业的组织使命、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和制度逻辑进行全方位变革,适应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共益关系定位,其基础是超越一般性商业组织或纯粹经济组织的企业形态假设,转变为具有均衡型企业使命、多重制度逻辑融合共生的共益企业。

1.共益企业是更为合意的组织形态  

企业的组织属性一直是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中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都将企业看作具有单一经济功能的纯粹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目标。社会学、社会法学和部分管理学者认为企业是承担社会功能的一般社会组织,属于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机构或“政府达成公共政策目标的社会工具”(Sundaram and Inkpen,2004)。经济社会学和新经济社会学强调企业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认为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共同存在于企业,企业是具有整合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潜在功能的经济社会组织。无论理论上如何界定企业的组织属性,但现实中的企业绝不仅仅拥有单一属性和功能,而是内嵌既相互矛盾又内在统一的多种功能属性的组织,表现为复杂的“悖论企业”。随着管理学对悖论认知的深化,悖论管理逐渐由传统的权衡取舍观转向正在兴起的组织双元观,悖论管理的解决方案不再是悖论组成元素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追求相互的融合共生。悖论企业意味着现实中不能通过权衡取舍观武断地抹杀企业的经济属性或社会属性,走向纯粹的经济组织或单纯的社会组织,而是应当以组织双元观为基础融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走向混合型组织或灰色部门组织(Waddock and Mcintosh,2011)。然而,混合型组织中的社会企业或以政府为中心的灰色部门组织(André,2010)由于商业属性的严重剥离而缺乏足够的经济血液与稳定的商业模式,企业可持续运营问题一直难以破解。基于此,作为混合型组织中的社会责任担当型企业或以企业为中心的灰色部门组织(André,2012),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是一种兼具盈利性与社会责任、将传统的企业特征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新的组织形式(Hiller,2013),成为悖论企业在现实中有效运行的更为合意的组织载体。共益企业强调将经济价值创造目的与社会价值创造目的有效融合,一方面可以解决纯粹商业组织或经济组织难以回避的社会脱嵌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破解社会企业造血功能不足的可持续运营难题,因此是实现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或CSR4.0的企业组织形态。共益企业既吸收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承认企业经济属性的优点,又突出企业社会价值创造目的的同等重要,双重价值的高阶均衡使得以共益企业为组织载体的CSR4.0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具有更为合意的社会责任实践组织形态。

2.企业使命与制度逻辑的实质革新  

使命目的和运行逻辑是区别于不同组织形态的关键维度,也是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本质差异的反映。从使命目的来看,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虽然将企业目的重新定义为创造共享价值,试图将促进社会进步纳入企业使命,但“创造共享价值”的目的仍然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竞争力提升,即企业的终极使命和最终目的维持单一的经济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创造目的依然缺位。共益企业则全然不同,它将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共同作为组织使命,把经济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相混合并实现均衡,属于均衡型企业使命(肖红军、阳镇,2018)。共益企业不过度强调但也不放弃企业的商业目的,不忽视但也不唯一化企业的社会目的,并通过组织双元管理实现商业目的与社会目的的紧密交织甚至融合,形成双重价值导向下的双元性目标(Stubbs,2016)。均衡型企业使命意味着共益企业价值目标的均衡化、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和企业经营的共益化,这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内生出实践社会责任的动力,生成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承诺,另一方面又可以诱发企业经济价值创造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两个方面相互增益、互促共进。均衡型企业使命使得共益企业在合法性上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由潜在的内外部合法性冲突转变为双重“合法性”的调适一致。从运行逻辑来看,制度逻辑理论认为,单一制度逻辑在特定组织场域并不能完全成为主导(Dunn and Jones,2010),而应当是多重制度或“逻辑群”的共存与混合(Lounsboury,2007),组织运行中存在多个独立的中心的制度逻辑。显然,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实质性的市场逻辑单一主导与制度逻辑理论相悖,引致现实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多种缺失与异化现象。共益企业对此进行超越,将私营部门的市场逻辑和效率原则、公共部门的社会逻辑和伦理原则融合起来,实现组织双元逻辑的动态交互与动态平衡(Sabadoz,2011),形成双元制度逻辑的相对平衡区域和共生空间。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双重叠加、平衡和融合可以将企业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效统合起来,催生可持续性的企业决策和连续性的对社会负责任行为。

(四)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的超越:从议题嵌入到双模耦合 

企业社会责任从构念走向实践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寻找有效的实现方式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悬而未决”的难题,但又是不得不直面和亟需破解的时代命题。与经济组织的企业形态假设和内容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相匹配,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沿用传统上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议题嵌入模式,结果是容易出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挂一漏万”和难以避免的“嵌入、脱嵌、再嵌入、再脱嵌”的反复循环怪圈。但不得不承认,议题嵌入模式有其任务明确、边界清晰、易于显化、操作难度相对小的优点,对于企业参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实现方式。因此,适应于共益企业的组织形态假设和多重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CSR4.0必然要求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实现方式进行超越,既留存议题嵌入模式以实践内容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又创新社会责任融入方式即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以匹配性落实理念视角、行为视角和制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同时将议题嵌入模式与社会责任根植模式耦合起来,形成系统的、高阶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和实践机制。

1.社会责任根植模式契合于静悄悄的管理革命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思想理念、行为方式和制度安排,其在企业的实践需要进行一场静悄悄的管理革命(李伟阳、肖红军,2010),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沉浸于企业的心智模式,催生企业自知的、自觉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对社会负责任行为,推动社会责任内生于企业基因。传统上,静悄悄的管理革命往往希冀通过社会责任的组织变革模式(Maon et al.,2009)、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Waddock and Bodwell,2004)、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模式(ISO,2010;Yuan et al.,2011)等社会责任管理嵌入方式(肖红军、阳镇,2018)予以实现,但现实中企业却缺乏动力、能力、毅力和行动力去实践这些组织整体层面的革命性模式,普遍现象是企业将它们仅仅作为一种美好的愿望或者形似神不似地表面化实施,结果必然是静悄悄管理革命的失败,社会责任与企业运营仍然呈现实质性的分离。究其原因,社会责任管理嵌入模式要求企业基于社会责任对价值观、战略、组织治理、业务流程、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全方位系统重构,试图再造一个全新的企业,因此实施难度极大、风险极大、要求极高,属于一种“高大上”的理想主义模式,企业往往望而却步。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效果本身就难以显化和短期显现,而整体的组织变革和系统的管理变革更是增加无法预料的效果时滞与不确定性,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与员工难以感知到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新变化,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员工理解和掌握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方法的难度,挫伤他们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愿和信心。因此,有必要重新寻找一种犹如“润物细无声”、易于被企业与员工感知和接受的方式实现静悄悄的管理革命,而社会责任根植则是这样一种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式。社会责任根植着眼于从微视角改变企业与员工的元认知(Meta-cognition),将企业运营按照一定的逻辑分解为若干个细分的任务或活动“切片”,选择特定任务或活动“切片”作为对象,运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理念、行为要求和制度安排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并通过融入实现对特定任务或活动“切片”的再优化、微改进和微创新,形成社会责任与任务或活动“切片”的自然融合。社会责任根植不追求理想的整体组织变革和系统管理变革,而是聚焦于一个个细微的任务或活动“切片”,让员工将社会责任理念、方法、规范、工具应用和融入于本身就“在干”“要干”的任务或活动“切片”,使员工在微实践中理解和掌握社会责任的有效知识供给,感知与体验到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改变,大大降低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难度,从而形成对社会责任的接受与认同。循序渐进地对所有任务或活动“切片”进行社会责任根植,就能“串珠成链”“织链成网”“叠网成体”,实现社会责任管理嵌入模式所希冀达成的整体变革目标,逐步催生新的员工工作方式、新的业务运营方式、新的社会沟通方式,乃至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新的企业发展方式。

2.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高阶耦合 

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并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具有互补性和潜在的耦合性。首先,社会责任根植模式匹配于理念视角、行为视角、制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通过“以小见大”和自下而上的方式实现社会责任理念、方法、规范、工具的普及落地,而议题嵌入模式则以内容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为基础,通过嵌入的方式将构成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题予以落实。社会责任根植模式和议题嵌入模式的结合,能够将4个维度的系统性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在实践中全面落地。其次,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避免陷入各自模式的“盲区”和陷阱。议题嵌入模式的社会脱嵌、责任脱耦和履责的“挂一漏万”缺陷可以通过社会责任根植的理念全覆盖、行为全融合予以弥补,尤其避免出现忽略“赢—输”“输—赢”情形社会问题的现象。社会责任根植模式的微视角既是其成功之处,也可能出现“盲区”,即由于聚焦企业运营的细分任务或活动,对于一些与重大社会问题关联度高、涉及整体组织层面的重大企业运营问题可能被忽略,而议题嵌入模式则能够规避踏入这一“盲区”。与此同时,社会责任根植模式更多是运用社会责任理念、方法、规范、工具对企业运营的任务和活动进行“内部改造”,更偏向于隐性企业社会责任(Matten and Moon,2008)和隐性知识积累,显性化的社会传播和社会责任品牌塑造面临挑战,而议题嵌入模式则是“由外而内”和“由内而外”地选择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议题,更适于进行显性化的社会传播,更易于被社会公众所知晓和认同,更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声誉的塑造。最后,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在操作层面可以相互嵌套和相互完善,进一步提升各自模式的实践效果。社会责任根植方法可以在特定社会议题的嵌入与实施过程中得以应用,以防范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引发的次生风险,增强议题嵌入与实施的可持续性;对特定任务或活动的社会责任根植过程中,也可以将特定社会议题的嵌入模块与要素结合起来,增强社会责任根植的外部化与社会性,创造更多显性的社会价值。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强互补性意味着,合意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应当是两种模式的高阶耦合,这也是CSR4.0在实践广度、深度、精度、强度、信度、效度上全面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必然要求。 

六、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共享价值”是企业界和管理学领域炙手可热的“时髦词”(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Moon and Parc,2019),共享价值范式在实践中受到广泛追崇,被自诩为“商业思想的下一次重大转型”(Porter and Kramer,2011),但共享价值范式的固有缺陷和多重局限引致企业实践出现所谓的“价值悖论”,结果是这些企业并没有获得组织层面的预期商业成功和社会合法性,共享价值范式陷入实践困境。共享价值范式在原创性缺失(Beschorner,2013;Crane et al.,2014)、理论缺陷(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和伦理缺位(Crane et al.,2014;Schramm,2017)方面受到诸多诟病,也有学者针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局限性进行局部“修补”(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但现有对共享价值范式的审视和矫正都存在深层逻辑挖掘不够、本质属性定位模糊、系统分析框架缺乏、超越视角过于狭隘的不足,亟需进一步深化认知、深度反思和深挖逻辑,探寻系统超越共享价值范式的合意性解决方案。

基于此,本文从本质认知、逻辑解构、隐忧识别和系统超越等对共享价值范式进行深度反思,寻找企业与社会共生共益发展的更优之道,并得到以下6个方面的主要结论:一是共享价值是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知与实现方式演化的结果,属于经过进化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高阶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可以在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即CSR3.0的基础上将其定位为CSR3.5,而不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替代。二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依循“提出问题—解释问题—解决问题”基本逻辑,形成“社会化背景下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受到威胁→重建商业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重新定义企业与社会关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取舍解决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探寻商业与社会相互促进的更优解决方案→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与商业机会的链接→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嵌入企业核心业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企业竞争力提升与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共享价值”的完整逻辑链。三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运作逻辑可以抽象为“搜寻—嵌入—衡量”的核心过程,它承袭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共赢情境”社会问题的识别思路,并采用议题嵌入模式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社会价值与企业收益关联整合的衡量方法。四是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呈现出多重隐忧,包括企业价值本位引致本源性的精致利己主义、实质性的市场逻辑主导、潜在的脱伦理化倾向,从而难以真正破解长期困扰企业与社会的“弗里德曼魔咒”;过度工具理性催生合法性悖论与冲突再现的风险、“手段—目的”链断裂的风险、衡量失败与内生伪共享的风险,结果是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重失灵情形可能发生;议题嵌入模式可能发生议题错位、局部嵌入、责任脱耦现象,进而导致多种社会脱嵌现象重复出现,形成“嵌入悖论”。五是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完善、创新和超越不能只是简单地“修补”,而应当从本源上和深层逻辑上探寻破解这一范式多重缺陷的解决方案,进而在基本假设、核心逻辑、实现方式和价值结果上实现对其的实质性系统超越,最终由CSR3.5转型为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六是CSR4.0在实践广度、深度、精度、强度、信度、效度上全面超越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要求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由共享价值式转向共生共益式,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由单一内容视角界定转向理念维度、行为维度、内容维度、制度维度的四维建构,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由纯粹经济组织转向为具有均衡型企业使命、多重制度逻辑融合共生的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由议题嵌入模式转向社会责任根植模式与议题嵌入模式的高阶耦合。

(二)边际贡献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动态演化的纵贯序列中审视、认知和定位共享价值本质,将其看作是CSR1.0(“无关利润”和“不求回报”的企业自愿行为)、CSR2.0(与企业财务绩效松散联系、模糊联系、间接联系的社会压力回应、社会风险防范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行为)和CSR3.0(与企业商业战略和企业竞争力直接紧密耦合的战略性行为)的进一步进化,本质上是一种高阶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3.5,从而走出共享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替代论”(Porter and Kramer,2011,2014)、“从属论”(Kendrick et al.,2013)和“交叉论”(Crane et al.,2014;Kettner,2017)争论。二是从生成逻辑视角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产生机理进行解构,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生成逻辑分解为逻辑缘起、逻辑中介和逻辑归宿3个连续的逻辑片段,从而能够更加本源、更加连贯、更加清晰、更加深刻地认识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三是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CSR3.5)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CSR3.0)的差异性进行识别,并归结为前者相对后者的术语概念进化、价值内涵进化、价值创造进化和企业目的进化,而以往的研究往往只强调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Liel,2016),缺乏对它们区别度的关注。四是从企业目的、理性哲学、实现方式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固有缺陷与实践困境进行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剖解,将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已有批判(Crane et al.,2014;Beschorner and Hajduk,2017;Reyes et al.,2017;Schramm,2017)多维化、逻辑化、结构化、层次化,从而能够更加全景地把握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多重隐忧。五是提出以CSR4.0即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进行实质超越,从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企业组织形态假设、社会责任实现方式等方面对CSR4.0进行系统构造,并深刻解析CSR4.0相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重大转变,比已有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局部“修补”(Rocchi and Ferrero,2014;Rendtorff,2017;Reyes et al.,2017;Shanahan and Seele,2017;Osorio-Vega,2019)大大向前迈进一步。

(三)研究展望 

鉴于企业社会责任命题的复杂性,未来研究可以以本文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反思与超越为基础,从范式创新、研究方法等角度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深化对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即CSR4.0的研究。本文虽然从基本假设、核心逻辑、实现方式和价值结果等多个维度对CSR4.0进行了刻画,深入研究了CSR4.0相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重大转变之处,但由于CSR4.0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阶段和新范式,因此未来应当更大范围、更多视角、更深层次开展对CSR4.0的研究。特别是,共益企业和社会责任根植作为CSR4.0的合意性组织范式与实践模式,本文虽然提出了基本方向,但更多的细致研究仍有待未来进一步深化。二是针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和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开展纵向的单案例研究或深度的跨案例研究。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从学理推演和现象归纳识别出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缺陷,并构造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式以实现对其超越,因此在采用归纳法与演绎法开展研究过程中,没有进行关联性的案例研究。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实践性意味着,无论是对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反思,还是对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型构,都应当以完整性的、连续性的、系统性的案例研究作为支持。因此,未来研究可以采用案例研究方法与扎根理论,选择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失败企业和前瞻探索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纵向的单案例研究或深度的跨案例研究,进一步验证本文所提出的研究观点与主要结论,特别是深化对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有效性和合意性的研究。三是由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其向共益均衡型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因此对于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应用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仍然值得研究,如共享价值的衡量问题、“伪共享”的治理问题。特别是,共享价值的已有研究聚焦于产品和市场、价值链、集群等传统线性情境,对于正在兴起的非线性平台情境缺乏关注,未来可以拓展研究平台情境下的共享价值创造问题。

参考文献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glx_gsgl/glx_gsgl_qygl/202005/t20200508_5124957.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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