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长期以来,“大国小农”一直是中国农业的基本格局。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核心任务,但其具体的实现路径还有待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的检验(钟真,2019)。过去20多年的事实表明,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中国改造“小农经济”的主要策略;尽管其作用是明显而巨大的,但也因其相关负面效果而越来越被学界质疑。在此背景下,通过加强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下简称“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策略日益受到农业经营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尚处在初步阶段,服务的碎片化、不稳定化、区域差异化使得某些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尚不明显,或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发挥显著作用(姜松等,2016;孙顶强等,2016)。甚至还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如蔡昉、王美艳(2016)认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假不可分性”仅仅是个神话,农民在产前、产中、产后购买生产资料和相关服务的活动存在规模经济的观点是可疑的,即服务在扩大规模时也需要面对交易费用增加的挑战。罗必良(2017)则认为,尽管农业中劳务交易效率会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育而高于土地经营权交易效率,但是农业规模经营能够以服务规模经营替代土地规模经营,通过纵向分工、迂回经济与服务外包来实现外部规模经济性。可见,除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外,对于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能否成为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第二条道路,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作为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策略,关于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和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孰优孰劣”、两者究竟是何种关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
二、理论分析
(一)文献回顾
1.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唯一路径么?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对于提高农户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农户家庭总收入和改善农户福利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土地确权的基本完成和“三权分置”的顺利入法为土地流转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的路子已经走到改革“深水区”,其中来自市场和社会的各类风险不断加大,实现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交易成本持续走高,其结果是近年来土地流转面积的增速明显放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土地流转对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在贡献或将进一步缩小。同时,土地流转并没有彻底扭转中国以小农户为基本面的农业经济格局。从经营面积看,户均耕地面积仅5亩左右(屈冬玉,2017);从经营主体看,由承包农户经营的承包耕地比例仍超过87%(赵鲲、刘磊,2016)。因而通过“明晰农地产权→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的逻辑来指导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并不现实(杨成林,2015)。类似的质疑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过(任治君,1995;普罗斯特曼等,1996)。综合后续的研究发现,质疑的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土地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因为农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存在经典的“反向关系”(Barrettetal.,2010);其二,农业规模经营不等于土地规模经营,因为农业生产率的高低并不单一地由土地规模决定,而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罗必良、李玉勤,2014);其三,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可能建立在大规模“租地”的基础之上,因为土地流转租金将成为农业规模经营中无法回避的刚性成本,这将严重拉低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李恒,2015)。那么,有没有更佳的路径?
2.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能否成为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第二条道路?不少学者在国内外的实践中确实发现,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培训、金融保险等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典型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为例,刘凤芹(2006)等较早的一些研究就曾发现农业机械化与小规模家庭经营是相容的,农机服务的供给并不依赖于土地的规模化。近些年的一些研究进一步证明了农机服务对农业生产效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胡祎、张正河,2018;方师乐等,2017),其主要逻辑是:农机服务源自农业生产环节的纵向分工,而纵向分工既有利于市场容量的扩展,又有助于产业链交易费用的降低(张露、罗必良,2018)。类似的情况已经以生产环节外包(张忠军、易中懿,2015)、土地托管(孙晓燕、苏昕,2015)、农业服务超市或农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大量出现在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中(植玉娥、庄天慧,2015;郭涛、苏鹏,2015)。对此,刘守英(2016)较早地将这些途径概括为“以服务规模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并认为在农业生产的单个或多个环节实现服务规模化,既能增强服务主体的盈利性,又能使农业经营者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形成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的双赢,是中国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方向。
3.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路线竞争”还是“相得益彰”?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共识是,要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关键;但问题是如何推进?对此,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表明决策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两种主要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但官方在路径选择上采取的是“多措并举”的策略。学术界对此还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尤其是究竟应该以何种路径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重点呢?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土地流转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只有土地流转能够使分散在小农户手中的土地“静悄悄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才能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或单元,而只有装备优化的“农民”才能避免农业补贴等政策资源的错配(Shengetal.,2019),生产资料细碎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科学技术推广难、投入成本高、产出效益低、农民增收慢等长期困扰“三农”的许多矛盾才能迎刃而解(宋亚平,2013;廖西元等,2011)。另一些学者认为,小农户也具备现代性或正在萌发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特性(刘闯等,2019),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孔祥智、穆娜娜,2018),但是土地流转容易使社会化服务由为农民服务异变成为资本和大户服务(周娟,2017;韩庆龄,2019),因而不能采取“激进”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贺雪峰、印子,2015),应在坚持小农户主体性的基础上将其卷入农业社会化分工,这样才能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困境(罗明忠等,2019)。
(二)分析框架
事实上,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存在明显的相互影响的关系,因而,在讨论一个因素对农业现代化影响机制的同时不能排除另一个的作用(司瑞石等,2018)。为此,不少学者将两种路径放在一个框架中来讨论,并认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应采取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相结合的思路来推进(杜志雄、肖卫东,2019;胡凌啸,2018;马九杰等,2019;罗必良,2020)。基于此,本文聚焦农户的农业产出(包括产量和收益两个方面),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土地流转之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可选的“替代方案”为切入点,在逻辑上以说明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产出水平提升的可能性、可行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主线,初步建立一个能够讨论和比较两种规模经营方式的分析框架。
为简化起见,本文根据不同的土地流转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将某一区域农户的农业经营状态分成4种组合:第I种是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都低,如传统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就属于这种状态;第II种是土地流转程度较高,但社会服务程度低,如一般性土地流转后尚未有充分社会化服务与之配套的经营状态;第III种是土地流转程度较低,但社会服务程度高,如在不流转土地的家庭小规模经营基础上具有较高社会化服务程度的经营状态;第IV种是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都高,如在要素市场相对发达情况下,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双充分”的经营状态。本文围绕第I种状态向其他三种状态演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农户农业产出水平的变化,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土地流转与社会化服务的关系进行分析。
1.可能性。在控制其他要素投入特别是土地流转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否提升农业产出水平?从逻辑上看,我们只要能够给出在极端情况下(即没有土地流转发生时)通过社会化服务能提高农业产出水平的至少一个例证,便能推翻“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出水平”的“唯一性”,反过来即证明了“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产出水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故而,直接比较I与III或比较II与IV即可。
2.可行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如何实现农业产出水平提升的,前述“可能性”有多大?从供求双方的要素禀赋看,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化解其土地规模、资本实力等生产力限制,而服务者可以利用劳动存量、技术水平、社会关系等优势获取相应回报,即双方都可以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上实现自身的比较优势。如果在市场化条件下,基于专业分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带来的农业产出水平的提升效应大于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效应,那么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就有经济可行性。故而,比较II与I的差值同III与I的差值的大小即可。
3.必要性。农业产出水平的提升是否必然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换言之,如果农业生产者虽然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但光靠生产者的“自服务”而没有社会化服务或社会化服务不充分,生产者的农业产出水平尽管有一定提升,但明显要比存在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时低得多;那么就说明,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于农业产出的增长是必要的。反之,其必要性就不大。进一步地,文献梳理表明,由于经典的“反向关系”的存在,土地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会对农业生产效率形成明显限制作用;但社会化服务尚未被广泛地发现存在这种限制。理论上看,服务规模效益递减问题也应该是存在的(仇童伟、罗必良,2018),但类似的“反向关系”是否要比土地规模效应递减出现得更为滞后一些?如果是,那么社会化服务就可以在土地规模对农业产出的促进作用出现反向关系时突破反向关系的限制,进一步获得农业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故而,比较IV与I的差值同II与I的差值的大小即可。
4.重要性。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这一点的回答应建立在前述“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将同时具有较高土地流转程度和较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的第IV种经营方式作为目标状态,在其中一个方面已经具备较高程度(水平)的条件下来比较分析推进另一个方面所带来的效果。如果在已经具备较高土地流转程度的情况下,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所获得的经济效果,要大于在已经具备较高社会化服务的情况下,提高土地流转程度所获的农业增量产出;那么就说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策略相对优于推动土地流转的策略,这在逻辑上就说明了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性。换言之,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可选集”中的优选项,如果仅采取土地流转政策而没有相应加强社会化服务,那么农业产出水平的提升将是有限的。故而,比较IV与III的差值同IV与II的差值的大小即可。
三、资料来源与样本村庄分类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村概况
按照分析框架的思路,本文不仅需要在农户层面,还需要在区域层面对不同土地流转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组合下的农业产出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因此,研究对象有必要设定在村这个层面,并从被选中的村中抽取若干户作为代表性的农业经营者,以获取更为微观的生产经营数据。为了避免较大区域内因农业自然、市场、政策等环境差异导致的不同地区村庄、农户之间出现较大的系统性差异,课题组将调研地点确定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范围内——山东省临沂市。根据抽样设计,最后获取了来自费县、沂南县、临沭县三县共12个村201个小麦种植户将作为本文分析的有效样本。
(二)样本村分类说明
尽管针对村干部的调研也能初步获取村级层面小麦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等信息,但是对于具体的农业生产成本与收益,以及因村庄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不同引起的农户农业产出和农业外收益的差异等信息,很难准确地捕捉。这就需要结合样本户的数据来辅助分析。为了能在农户的视角下具体比较村级区域的农业产出的差异,我们需要基于样本户的信息将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特征较为接近的村进行归类,然后对该类村庄样本户的农业产出进行汇总分析,再与其他类型村庄的样本户进行比较。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以下两个指标来分别衡量农户所在村级区域的土地流转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1.土地流转程度。本文将农户流入或流出的土地面积均视为绝对值,相加后除以农户的原承包地面积,来衡量单个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程度。进一步地,将各村样本户的该指标求平均值便可得到各样本村的平均土地流转程度。
2.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本文将小麦的生产过程分为耕地、播种、植保、灌溉、施肥、收割、干燥、储存共8个环节,将每个环节是否可以实现外包的情况加权平均,进而得到样本户和样本村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经过计算,12个样本村可以分成四类经营状态:第I类“低流转+低服务”型,平均的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分别为65.5%和29.3%;第II类“高流转+低服务”型,平均的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分别为133.5%和32.1%;第III类“低流转+高服务”型,平均的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分别为34.7%和37.5%;第IV类“高流转+高服务”型,平均的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分别为228.0%和39.0%。
四、案例分析
(一)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能否成为“替代方案”?
粮食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陈锡文、韩俊,2016)。为此,本文重点从亩均小麦产量和亩均纯收益两个维度来考察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成为“第二条道路”的可能性、可行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1.可能性:土地流转并非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案例对比显示,无论土地流转程度高还是低,只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户的亩均粮食产量和纯收益都会明显提升。这说明,土地流转并非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可以提高农户农业产出水平。
2.可行性: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出效应大于土地流转。案例对比显示,无论是产量角度还是收益角度,提高土地流转程度带来的增产增收效果均不如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化服务来提高农业产出水平更有利可图,而若仅依靠土地流转甚至可能造成减产减收的问题。
3.必要性: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必要条件。案例对比显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而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单纯依靠土地流转并不现实。若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的支撑,土地流转带来的规模效应很难充分发挥。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需要购买大量耕、种、收、防等社会化服务来提高产出水平,而不是完全由自己解决完成。
4.重要性:加强社会化服务是现阶段提高农业产出水平的优选策略。案例对比显示,具备了较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地区,常常已经形成了较优的“土地-服务均衡”,若再单独推进土地流转,往往只会打破这种均衡,使得经营主体“没有精力管好那么多地”了,即生产经营过程中监督和激励问题的显性化使经营者面临交易成本提高的挑战。相反,若一个地区已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再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常常能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经济容量,有利于形成更高水平的“土地-服务均衡”。因而,加强社会化服务不仅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还是十分重要的充分条件。
(二)土地流转还重要么?
既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充要条件,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成为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之外的有效替代方案,那么土地流转还重要么?事实上,土地流转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土地的集中使用实现空间上的规模效应,而土地的集中又为开展专业化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经营权主体的转移,为农户优化经营或从业结构、提高家庭整体收入创造了可能。
案例对比显示,土地流转不仅是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种植收益的直接途径,也是农户优化要素配置和提高家庭收入的重要手段,更是降低社会化服务交易成本的有效条件。因此,土地流转并非不重要,而是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方面有着不同于社会化服务的独特作用。两者关系并非互相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只有两者有机结合、均衡发展,才能充分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方面,土地流转并非提升农业产出水平的必要条件,社会化服务才是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充要条件。这意味着,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成为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之外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第二条道路”,也应该成为现阶段和未来一个时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优选策略。另一方面,尽管社会化服务在提升农业产出水平上更具有优势,但土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依然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种植收益的直接途径,也是农户优化要素配置和提高家庭收入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化服务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条件。因而,提高土地流转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在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是“路线竞争”的取舍关系,而是“相得益彰”的共赢关系。
其政策含义主要在于:第一,未来一个时期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重心应从以促进土地流转为主要抓手向更加重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转变。在农业政策上应优先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大刚刚起步的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试点工作,为提升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提供有效抓手。第二,不能因个别“大户跑路”等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而否定土地流转的作用,应该在结合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土地流转型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在扩大农业规模收益和家庭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做好土地流转与社会化服务的均衡发展工作。第三,在加快培育多元服务主体的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和服务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尤其应发挥村集体对小农户的组织和协调功能,积极化解社会化服务和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问题,不断提升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质量效益。
来源:微信号“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https://mp.weixin.qq.com/s/1zvGL1Vt7ttTh1qXOMYYCQ 发表时间:2020年11月2日
